近几年来,我国反诈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顺带着“中国人不骗中国人”也成了最火的宣传词汇之一。
但可惜的是,被抓捕的诈骗犯大多是以同国人乃至同乡人作为主要目标,以老乡身份骗取对方信任后下手。
不过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这些罪犯中也有极少部分践行了这一理念的,其“义薄云天”令人哭笑不得。
该文的案件即为其中一例。
2022年4月,人民网报道了一个被破获的诈骗团伙。不过被戴上手铐的他们不但没有真诚悔过,反而显得“理直气壮”。
原来,这伙诈骗分子骄傲的原因是他们只骗日本人,不骗中国人!
在视频中警方问道:“你们为什么要选择日本人实施诈骗?”
他本以为罪犯会回答“日本人钱多”,“日本人报警有语言困难”等答案。
不料该男子理直气壮地回答道:“因为中国人不骗中国人!”
听着该男子的“正义之言”,民警只好无奈地问道:“你们还有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吗?”
男子听到后更加自豪了,回答道:“没有,就专门骗日本人!”
据查,该案件发生于江西赣州。报道后被多名网友笑评为“曲线救国”、“正义执行”。
而这一犯罪团伙的作案方式也并非有什么特殊之处,除了犯罪对象一定是日本人外,没有什么高科技。
该团伙成员在某探等国内及海外交友平台注册虚拟账号,之后假扮女性进行不良交易暗示及交友。
其与日本友人的交流方式也是简单粗暴,竟然是直接用翻译软件翻译粘贴的,而对方竟然迟迟没有发现。
当对方上钩提出交易请求后,团伙成员就会像一般的诈骗活动一样,要求交付“交通费”、“定金”、健康费“等。
等到可怜的日本男子们钱包被榨干后,方才大梦初醒,想到报警,不过却早是为时已晚。
显然,这四名男性组成的犯罪团伙想利用对方不懂国内情况的特点,好让自己逍遥法外。
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四人还是很快被警方抓获,并以诈骗罪被检察院起诉。
最终,经法院审判,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期。
本案的案情较为简单,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
1. 本案受害者非我国公民,我国是否要进行管辖,日本法院又是否有权管辖呢?
目前国际通行的四种管辖方式分别是: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
其中保护性管辖主要针对的是外国人对我国公民或国家产生损害的情况,一般适用的情况较少。
这是因为要适用这一原则需要引渡,而大部分国家都对引渡持消极的态度(将自己的司法管辖权交给别的国家),不愿意配合。
而普遍管辖适用范围更窄,主要用于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
与这两者相比,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就是它们的字面意思。
而本案就属于适用这两种原则的情况。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本案中虽然这四名男子针对的是日本人进行犯罪,但他们既是中国国籍,又是在中国境内犯罪,显然应由我国管辖。
而如果适用保护性管辖,由于本案损害的是日本人的财产权益,日本法院确实有理论上的可能进行管辖。
但实际情况是,本案中几人所犯罪行不重,绝无引渡之必要和可能,其自然也不可能进行管辖了。
2. 本案中几人刑罚似乎都判得非常轻,和犯罪对象是日本人有关系吗?
这个当然是没有关系的,我国法律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与大家平时的认知不同,诈骗罪的处罚程度其实本来就不是很重。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数额较大是多少钱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在可能的情况下,只要诈骗团伙的犯罪总额不超过十万元,就有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机会。
甚至于如果他们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话,理论上还有可能不被起诉。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该犯罪团伙中最轻的人竟然只被判了五个月拘役。
那么其极有可能属于“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两种情况。
除此之外,他们还可能举报了其他犯罪团伙,有立功情节,因此判得才会比较轻。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国籍可能影响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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