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中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区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将正式终结“同命不同价”。
所谓“同命不同价”,是指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为受害人城乡户籍不同,采取不同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导致赔偿金额相差悬殊的司法现象。这一现象,源自200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因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应当承认,“同命不同价”本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和司法应该体现对人生命和健康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以受害者的户籍来划分生命健康价值的高低,给予不同居民属性不等的赔偿金额,体现不出法律平等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更让受害者产生了身份不同生命就不等价的法律误解。
这个争论源于15年前。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重庆市3名花季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不幸遭车祸全部丧生。含苞欲放的花季少女殒命让人心痛,然而更让人心痛的是,其中1名少女何源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却只有5.07万元,与另2名同学20万元的赔偿相差近4倍。悬殊的差距仅仅是因为这名少女是农村户口,而另2名少女却是城市户口。
这也是我开始关注“同命同价”这一问题的开始。
15年了,写了一些文章,在一些讲座、论坛中对这个问题进行过阐释。
我当然不是贪功,认为自己说的有多大作用,我只是想说:不说白不说,白说也要说。
这是我30年来的一贯立场,我虽渺小,但我们要为公平正义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2006年1月8日晚,邬世荣与妻子驾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但是他却没有想到,这成了他生命中最后的时光。一辆疾速行驶的货车撞了上来,夺去了他的生命。事故发生后,邬家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赔偿标准上。邬世荣虽然在城市里生活了十几年,但他仍然是农村户口。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邬世荣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他在城市已经生活多年,其生活水平应与城市居民相当,遂判定被告方应按城市居民标准对邬家进行赔偿。在四川及全国大部分省市仍按照《解释》进行判决时,该判决在法律界引起了一场“大地震”,业内人士称上述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正如有人指出,城乡居民之间若在生命权上都做不到平等,又如何能实现平等的劳动权、就业权、休息权、居留权和受教育权?城乡居民在“同命不同价”的制度框架中,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城市居民“同工不同酬”,享受不到同等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又有什么好奇怪的?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同命同价”的平等生命权,是实现城乡居民在融合中不断走向平等的重要前提。从实现平等生命权出发,通过权利的持续扩展和深化,一切造成或强化城乡居民差别的不合理规定和制度性歧视都将得到清算清理,广大农村居民的生产力将得到极大释放,而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差别的解决之道也就找到了最基本、最切实的起点。
“同命同价”的“待遇”告诉人们,任何人为设置的制度规定,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不容置疑的。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通过我们的努力,让这一天来得更早一些。
2022年4月29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