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3日至14日,为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指挥下,深圳海关缉私局开展打击治理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专项行动,共出动缉私人员70余名,成功打掉走私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经初步查明,走私团伙涉嫌利用沿海非设关地偷运走私入境冻海产品、冻肉等5500余千克,价值逾1000万元。
据了解,一段时间以来,有走私通关团伙接受国内货主委托,将国内货主在香港订购的澳洲龙虾、高档冻牛肉等货物,利用小型快艇偷运至深圳某海港码头附近的排水涵洞内,通过排水管道将走私货物拖运至港区内偏僻的境内货物堆场,然后走私入境。此外,货主团伙还企图转移走私渠道和方向,伺机利用其它走私方式将囤积在香港的货物走私入境。深圳海关缉私局掌握关键证据后,迅速出击,果断打击,一举打掉该货主团伙。(以上图文来源:中国反走私)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冻龙虾,海关商品编码:0306.1100,最惠国关税税率7%、增值税率9%,两项合计:16.63%。
2、冻牛肉,海关商品编码:0202300090,最惠国关税税率12%、增值税率9%,两项合计:22.08%。
3、但是根据《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本案更有可能以走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4、根据《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绕关走私的冻品通常都是没有获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故基本上都是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
5、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即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即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可见冻品的原产地对于定罪量刑有很大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冻品是否来自于疫区或者非疫区?冻品无法靠鉴定来判定来源,一般通过外包装、买卖双方的贸易文件、微信等聊天记录、走私嫌疑人供述等综合认定。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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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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