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醉酒在女同事家中留宿。随后趁女同事丈夫外出时,与女同事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同事报警声称当时误以为对方是其丈夫,但男子却以女同事当时没反抗为由,拒不承认构成犯罪。
(案例来源:河南郑州金水区检察院)
男子曲某在应聘工作时,认识女子张某。后在张某的极力推荐下,曲某成功进入一建筑公司任职。事后曲某为了感谢张某,同时也为了与刚认识的同事沟通感情,遂在其生日当晚,邀请了包括张某、刘某在内的众多同事到餐厅吃饭、喝酒。
用餐结束后,早已订好房间的曲某,又招呼大家一起前往KTV唱歌,继续喝酒。期间,数当晚请客的曲某与当公司领导的张某,喝酒最多并导致醉酒。
在KTV玩耍结束后,男同事刘某见张某已经醉酒不省人事,遂主动联系张某丈夫,前来KTV接其妻子回家。
丈夫来到后,因见刘某一个人扶着烂醉如泥的曲某,行动不便且又没有打到车,遂主动提出送二人回家。丈夫在车上询问刘某目的地时,刘某才提出其也不知道曲某家住哪里,随后丈夫提出让二人到其家中居住一晚,刘某应允。
从丈夫的举动,我们可以看出,他是一名热心且很会为身为公司领导的妻子着想的人。毕竟关心下属,也是领导能力体现的一面。可就是丈夫的这一热心举动,结果却换来了曲某令人发指的行为。
来到张某家中后,丈夫为了送同事刘某到KTV取回遗落在那里的手机,遂与刘某一起外出。就在这个空隙,曲某则趁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过程中,张某没有反抗,原因是她当时误以为对方是其丈夫。后来察觉不对时,第一时间将曲某推开,并通知其丈夫报警。
但是,曲某却不这样认为,曲某到案后称,当时张某没有反抗就不能算强奸,因此其始终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本案能认定曲某构成强奸么?
实际上,能否认定曲某构成强奸,主要在两点:1、二人是否发生过关系;2、张某当时是不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
确定二人当时是否发生过关系,就本案而言,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张某报警及时且没有破坏现场,所以公安机关只要在二人身上提取生物信息,即可以确认这一点。
很明显,关于这一点,曲某是很清楚的,所以他并没有否认二人是发生过关系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证明张某是否被违背意志,则成了本案的关键。
曲某到案后坚称其既没有采用暴力,也没有言语胁迫张某,而且张某也没有任何反抗。
通过曲某的辩解,我们可以发现,其对强奸罪的定义,存在认知上的错误。实际上,强奸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暴力、胁迫方法外,同时还包括其他方法。
意思就是说,即便行为人没有采用暴力压制、言语胁迫方法,但只要妇女是处于不知、不会、不敢、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被违背意志的,仍符合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具体本案中,张某醉酒后,在没有开灯的环境中,出现认知上的错误,实际上就是处于不知反抗状态时被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故曲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曲某的行为,一般将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考虑量刑。但其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是可以减去相应部分基础量刑的。
最终,检方根据本案曲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建议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张某丈夫好心让醉酒后的曲某借宿,结果却是引狼入室。曲某的行为,不仅寒了同事们的心,其更要为其不齿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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