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修路,活人交1千,死人交500,我爷爷死了八年了还要交钱。”四川绵阳,村里集资修路890米,预计45万元。村组长通知修路费用还缺少1万元,经过开会统计部分去世的人土地未被收回,家属还在享受粮食补贴,于是提出死人还需上交500元。村民表示质疑。有村民称父辈去世七八年还的交钱,甚至有人一家要上交6500元。政府表示不会干预。(来源中国国情)
@王仪律
任何一个决策的出台总是会伴随着反对的声音,究其根本还是动摇了反对者的根本利益。村里修路是为全村着想,先不说890米的道路是否需要45万,但就村组长在要求死人上交500元的做法上,全过程是没有问题的。
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对于村集体中涉及到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须通过全体村民大会的决议,否则村主任或者其他干部的通知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村民也可以以干部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拒绝执行。
本案中,村里并不是直接要求有死亡家属的村民每人上交500元,而是预先在微信群发通知,将会议内容发到群里让大家讨论,最重要的是明确的提出事后通过召开户主会进行表决做出决定。
从程序上来说,村里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只要是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就能够成为有效实施的决议。
根据报道,村里面家中有去世人员的家庭一共7户,即便这七户都投了反对票,只要其他同意的村民人数超过7个,那最终向死人征收500元的修路费是合法的。
这也是为什么政府反复强调,不会过多干预村民会议下的决定事项,因为法律规定,政府对村民会议的事情可以指导,但不能做过多的干预。只要不是和法律相违背,村民自治组织的存在意义就是如此。
从村民整体利益来考虑,村里的决定也是有道理的,只是村干部的表述存在问题。并不是说向死人要钱,而是向那些人已经去世但依旧还在领取土地补贴的家庭要钱。如果对方已经将村集体土地回交,那么就没有理由向死者征收这500元了。
但问题就在于,如何去定义死者,死了多少年的人才需要交钱。如果没有限制,死了几十年上百年的人是不是也得交钱,而这个时间的界定,才是比较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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