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能够完善增值税税收制度,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增强市场信心。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加速升级,3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具体政策安排,次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这一升级版留抵退税政策扩大了市场主体范围,加大了退税力度,已经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4月1日至11日,全国税务部门已为20.3万户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1557亿元,为新冠肺炎疫情阴霾之下急需资金的市场主体直接输入大量现金流,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加强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力度,部分地区税务部门查处一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并选取5起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彰显了税务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到实处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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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案例分析
案例一
河北查处一生产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办组织河北省承德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筛选的疑点线索,联合公安部门查处某生产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取得虚开发票29份,骗取留抵退税19.31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案例二
广东查处一中介服务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广东省珠海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分析发现,某中介服务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1万元,且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疑点。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确定该企业为一个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犯罪团伙实际控制的企业之一。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案例三
江西查处一矿业公司骗取留抵退税和偷税案。江西省赣州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大数据分析,查处大余县闽鑫钨业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款不申报隐匿销售收入818.15万元,还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1337.3万元,共计偷税365.04万元、骗取留抵退税78.6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企业偷税款共计365.0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追缴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78.6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2倍罚款。
案例四
西藏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西藏拉萨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自治区局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查处西藏鸿俐轮胎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0.5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案例五
辽宁查处一交通运输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辽宁省辽阳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上级风险推送线索,查处辽阳市双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运费隐匿公司营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0.81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1]
总结
案例一、二中涉案纳税人骗取留抵退税的方式是虚开发票以虚增销项税额,除骗取的留抵退税款被追缴外,涉案纳税人亦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四、五中涉案纳税人骗取留抵退税的方式是隐瞒收入以减少销项税额,除骗取的留抵退税款被追缴外,涉案纳税人亦被处以罚款。
同样是骗取留抵退税,有的纳税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纳税人仅承担行政责任,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逃税罪的入罪标准高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第20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比例标准才可能构成逃税罪,也就是要满足“逃避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两个条件。即使满足前述两个条件,如果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那么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的骗取留抵退税
行为的法律风险
留抵退税能够带来现实的现金流入,许多企业不惜采取采取虚增进项、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正如前述典型案例,除了获得的退税款会被追回以外,相关企业或个人也可能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常见的骗取留抵退税行为进行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虚假申报的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如果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真实的,纳税人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并不会让其少缴税款,现有法律法规并未专门针对纳税人骗取留抵退税作出规定,因此,依据现有法律法规难以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增值税销项税额产生的差额,纳税人既可将其用于下一周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可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如果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就不能够将已退还的留抵税额用于下一个周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可见,留抵退税实质上是将今后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资产提前变现,骗取留抵退税并没有减少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也不构成《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同理,骗取留抵退税既没有减少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也没有使国家遭受损失,因此不能将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类推为与之相似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更何况,针对纳税人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以及《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部分均无可适用的条文,因此,纳税人仅仅通过虚假申报骗回真实的留抵税额的行为并非可罚的行政违法或犯罪行为。但是,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并对纳税人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根据税务总局的通报可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2]
特殊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是即将注销的公司,那么其通过伪造留抵退税资格等虚假申报方式骗取了本不能退回的留抵税额后再进行注销,可能涉嫌行政违法或者犯罪。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纳税人明知自己即将注销且留抵税额不予退税,却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骗取留抵退税,实质上是使用欺骗手段少缴增值税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甚至可能构成逃税罪。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逃税罪的,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增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律风险
虚增抵扣进项税额是虚增留抵税额的方法之一,案例一、二中纳税人就是采取这一方式骗取留抵退税。最常见的虚增抵扣进项税额的手段就是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发票,可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发票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旅客运输普通发票等。
1. 虚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留抵退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根据《刑法》第205条的的规定,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向他人支付“好处费”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留抵退税的,可能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构成两罪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2. 虚开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
纳税人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 虚开发票致使增值税以外税款流失
纳税人为了骗取留抵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抵扣税款的发票,致使少缴其他税款的,可能构成偷税甚至逃税,应当分别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或《刑法》第20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隐瞒收入、违规推迟
纳税申报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纳税人虚减某一周期销项税额通常采取隐瞒未开票收入或者违规推迟纳税申报的方式进行。案例三、四、五均属于第一种情形。
1. 隐瞒未开票收入
纳税人隐瞒未开票收入、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直接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流失,可能构成偷税甚至逃税,应当分别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或《刑法》第20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 违规推迟纳税申报
违规推迟申报缴纳增值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结语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依法充分利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可以有效缓解现金压力,降低经营风险,同时也应当树立合规意识,时刻关注合规风险,不要顾此失彼、饮鸩止渴。妄图借此政策“捞上一笔”的人,也应当明白法律红线不可碰,切莫心存侥幸。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公开曝光5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作者 | 秦圣卓、刘昭怡
审核 |侯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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