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的数据可分为公开数据和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对于平台的公开数据,基于互联互通的精神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搜集、利用此类数据。但是对于已经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经营者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和存储的行为本质上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者绕开平台所设置的访问权限,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
一审(2018)京0108民初28643号
二审(2019)京73民终3789号
再审(2021)京民申5573号
案件概述
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蚁坊公司)因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申请再审。
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系新浪微博的运营方,为消费者提供基于用户关系的社交媒体平台。上诉人蚁坊公司软件通过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擅自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与裁决要点
一、微博后台数据的性质
一审法院认定:网络平台所积累的平台数据是重要的经营资源,平台经营者能通过这些数据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基于网络环境中数据的可集成、可交互之特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已公开的数据,否则将可能阻碍以公益研究或其他有益用途为目的的数据运用,有违互联网互联互通之精神。
本案中,对于微梦公司未设定访问权限的数据,应属微梦公司已经在微博平台中向公众公开的数据:例如用户在未登录状态下即可查看的新浪微博,系博主本身未限制他人浏览且微梦公司未通过登录规则等措施限制非用户浏览的数据,即为微博平台中的公开数据。
对于微梦公司通过登录规则或其他措施设置访问权限的数据,则应属微博平台中的非公开数据:例如本案中微梦公司主张的需用户登录后才可查看的,或在微博产品任何前端均不再展示故用户登录后亦不可查看的新浪微博,均属于微博平台中的非公开数据。
二、蚁坊公司抓取微博后台数据行为的性质
蚁坊公司通过微博平台服务器抓取后台数据会同时抓取公开和非公开数据,并对抓取到的微博平台数据后进行了存储。一审法院认为蚁坊公司抓取微博后台数据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法院认为蚁坊公司抓取并存储的数据往往包含与用户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蚁坊公司对其进行存储可能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和被侵害,可能侵害用户作为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等信息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破坏微梦公司与其用户关于用户协议的履行,具有不正当性。
此外,微博平台中对这些数据设定了特定的展示规则(如不能在博主主页中查看到其对他人微博的评论和评论内容),蚁坊公司改变该种规则而在鹰击系统中更改该部分数据的呈现方式(如可直接展示博主微博和其对他人微博的评论),亦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