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语了。福建泉州,75岁老人去邻居家摘芒果,邻居借给他竹竿,老人摘芒果时爬树意外摔死,家属认为邻居借竹竿有责任,向邻居索赔25万。(来源半岛晨报)
@王仪律
好心不是驴肝肺,借出竹竿反被索赔。不知道家属哪里来的底气去找邻居索赔25万。这样的无理索赔要求,简直是天方夜谭。
家属为了能够要道歉,估计也是想瞎了心,最终在侵权责任法中找到了可能用上的法条。也就是相应场所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民法规定,对于自己的经营场所或者属于自己管理的场所,必须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是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认为,邻居同意老人来家里摘芒果,对老人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注意义务,但邻居未尽提醒、协助、照顾等义务,导致老人摔伤死亡,应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家属的这种说法是错误地理解了义务的来源,义务来源于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法律上能够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不是任意一种行为。邻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是他具有对自己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粗心大意的过失。
而本案中,邻居好心让老人来摘芒果,更是好心借给老人竹竿勾芒果,这在民法上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对这种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不利责任的。拿竹竿敲打芒果树采摘芒果,本身并不存在明显的危险性,一般不会发生人身伤亡,邻居亦不存在未尽合理谨慎地注意、提醒义务,并未将老人置身于危险的境地而放任不管。
更何况,老人的死亡是由于他自己不顾高龄情况,偷偷爬上3米多高的树上导致的死亡,与邻居借竹竿、让老人摘芒果毫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家属索赔25万简直是丧心病狂。
除了从管理人义务的角度可以说明邻居毫无责任之外,从老人自身的角度也足以说明家属索赔是荒诞的举动。老人虽然已经年满70多岁,但是根据周围人的描述,老人精神正常,不存在任何精神疾病。也就是说老人属于正常人,只是年龄过大而已。
我国民法中规定,智力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应该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预判和认识能力。
老人对自身安全应当具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义务及能力,更是应当知道知晓爬芒果树可能的危险性,但是他依然不顾一切攀爬3米高的芒果树跌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身的行为是直接原因。
事情最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我猜测应该是补偿了一定的钱财,如果真的要判决的话,邻居在法律上一分钱都不会给。
法律的作用在于救济,不是用来胡搅蛮缠,恶意索赔的工具。并不是说,只要是死了的人,就可以通过法律来获得赔偿,这种看法已经不合时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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