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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屡见报端,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启动了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
01
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
《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02
遇到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03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有哪些注意事项?
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步备案
强制报告主体遇到上述情形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还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注意证据材料的收集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包含了正向、反向两方面的案例,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典型案例
文案&编辑:王孟妮
审核: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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