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正学理由坚决要求退学、或者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等原因被退学之后,如何接收安置?
一、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的学员,按照什么办法接收安置?
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因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的学员,按照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1)普通中 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分别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其中,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退役的有关规定办理;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的,本人可向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安排入有关普通高校学习;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原普通高校同意接收的,也可安排回原普通高校学习。
(2)研究生学员、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身体状况不能坚持部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按照干部转业或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或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规定安排。
上述各类退学学员,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军队院校按规定予以评定伤残等级,按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办理。
二、军队院校学员本人无正学理由坚决要求退学退伍,按照什么办法接收安置?
答:依据《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政联字〔2005〕第第2号)第六条学员本人无正学理由坚决要求退学退伍,经组织做工作无效并批准的,需按规定缴纳在军校学习期间全部生活费和学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在普通高校学习期间领取的国防奖学金或有关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后,按照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1)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2)研究生学员、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按照干部转业或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或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三、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按照什么方式安置?
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1)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分别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勒令退学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开除学籍的,由军队院校出具证明,县级公安部门依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家居城镇的,按失业人员对待,执行当地有关规定,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2)研究生学员、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按照干部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被取消干部身份的,列入军队干部复员计划,不享受军队复员干部待遇。
军校退学数量极少,退学并非一定不可取,关键是要考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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