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历史上最为鼎盛的朝代之一,唐朝的存在无疑为我国文化和历史的丰富性再度添砖加瓦了许多 ,直至今日也让我们为曾经有这样一个繁华富庶的时期而感到自豪。
而唐朝之所以能够以如此鼎盛的姿态屹立于那个时代当中,不仅与广大人民有关,更重要的,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以及自身政权的稳固, 唐朝统治者开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政治制度,对文武百官的监察管理便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一套相适应的监察管理体制,才为唐朝社会的安定提供了基础条件。
一、唐朝监察制度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所覆盖
1、中央的监察制度已经呈现出较为完备的姿态
在唐朝的监察制度当中,御史这一职务可谓至关重要,在整个监察职能的发挥和进行当中承担了主要作用。 最早在商朝时期,我国就已经有了与御史相关的记载,“癸巳卜,其呼北御史卫”。
虽然此时的御史更多的是一种护卫类的官职,但他与统治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性却已经显现出来。在周朝当中,虽然御史已经拥有了一定的监察职能,但这种职能并不完全具体,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所以其能够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
到了秦朝时期,御史监察制度正式确立下来,并为后世所延续。 不过不同的是,秦朝时期的御史尚且还处于丞相之下,在具体职能的发挥上仍然受到限制,汉朝时期则已经改正了这一缺点 。到了唐朝时期,御史制度已经经历了多次改革与调整,因此显得更加完善。
在唐朝中央, 最主要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御史台的最高长官则是御史大夫, “大夫掌持邦国刑宪 之政令,以肃正朝列,中丞为之贰。”作为维护皇权的重要工具和保障国家正常秩序的必要手段,御史的权力在唐朝时期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加强。
首先,御史拥有针对官员的弹劾权。其弹劾方式不仅较为多样,分为“面参”和“状弹”两种,弹劾程序也相当完备,由包括刑部、大理寺和御史三个部门来共同进行。
更重要的, 御史的的弹劾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会受到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挟制,这无疑加大了御史对其他官员们的震慑性 。
其次,御史还拥有着司法审判的权力 。这种权力主要运用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冤假错案的重新判断,同样是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所谓“三司会审”这三个部门来共同进行,这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另一个方面则是对一些检举揭发类案件和皇帝指定类案件的审判,一般来说由御史台单独进行即可。最后, 御史台还拥有司法监督权。 司法监督,自然便是对中央官员行为是否逾越了规矩的监督,也就是御史本身最基础的职务。
正是因为手握如此权力、地位又如此超然,御史才能发挥到最大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在唐玄宗的制度改革之后,御史台下又分为了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 这三院各司其职、职权相接交叉,最大限度地将检察职能发挥出来。
另外,唐朝还对以往的谏官制度也做出了一定改进。 谏官不仅拥有了一定实权,其在选任上也变得更加专业。每当科举考试后,皇帝便会亲自指认一人成为谏官,这很明显能够起到加强两者关系的作用,也提升了谏官的整体素质。
而 为了保障谏官正常发挥其作用,当时的唐朝还特别有着一些不成文的规定。 其一,谏官无论言辞如何激烈,都不应当受到惩罚,如当初唐宪宗便对白居易的《论制科人状》感到实属无奈。
其二,谏官的言论不能被外人所知晓,这既保障了皇帝的尊严和神圣性,也可以降低皇帝对谏官的愤怒程度,算是对双方都有利。当然,这些规定也并非必然,若是真把皇帝得罪得太死,谁也救不了你。
除了御史台和谏官外,唐朝的三省—— 中书、门下、尚书三个机构也都附带了一定的监察权力,不过这并非是其主要职能。
2、地方监察制度经历了较长的演变过程
纵观中国古代封建集权社会的发展历程,其实几乎所有的政治和制度改革主要就是围绕着两个主题——中央和地方、皇帝和相权 。对身处帝国正中心的皇帝而言,他必须建立一套制度来将地方牢牢掌控在手里才能够保障自身政权的稳固,针对地方的监察制度自然也就成了重中之重。
最早在秦朝之时我国就已经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督管理体制,到了汉朝之时则又有了进步,刺史制度的诞生便是一个很好的体现,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则有着专门的遣使巡省、设置典签等措施来对地方进行实时监控。
到了隋朝,监察御史这一正式的官职出现,中央对地方的实际管理程度大大增强。而 作为承接隋朝的唐朝,在这一方面则是充分借鉴了前朝的经验后而使自身的制度更加完善。
在御史台这一全国上下最为主要的监察机构当中,其下属的察院就主要承担了针对地方的监察管理, “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令史三十四人,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之后为了加强监察力度,还不断增设了其它相关官职,如监察御史里行、内供奉等等。值得一提的是,此类监察官职增设的情况较多出现于武则天统治时期,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是谋朝篡位而登上帝位、统治基础不稳。
而为了应付藩镇割据、地方财政税收减少的情况,唐朝还另外专门设置了巡院制度 ,下属于盐铁、度支使,主要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只不过这一制度并不稳定,在不同时期有所相应的调整。
在唐朝的前中期,地方监察职能主要是由御史和中央专门派遣的监察使臣来进行。 然而,到了后期,由于唐朝对地方的管控力度大大下降,导致这一职能逐渐转变为由建立于地方的巡院来进行。
此外,最初的监察官员所具有的就只有监察属性,并无实际的行政权力。但同样是出于前文所提到的原因,使得监察官员们在后期开始集行政与监察职能于一身,这倒是与新朝时期刺史转变为州牧的情况有些许类似。
总的来说, 由于安史之乱的发生,使得唐朝对地方的掌控力度大大下降,从而使其针对于地方的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但归根结底来说也还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唐朝的监察制度独具特点
1、繁多的机构使得监察职能能够得到很好发挥
前文已经提到, 仅仅是位于中央的监察机构,唐朝就已经有着御史台、谏官、三省这三个不同的庞大机构 。而在这些机构当中,御史台又在唐玄宗分为了台院、殿院和察院这三个职权各自交叉却又有些许不同的机构,分别对地方和中央负责,从而将监察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出来。
除了针对于官员的监察,唐朝对于谏官制度的发展无疑更有开创性 。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也是最容易被蒙蔽双眼的人,皇帝的一言一行对整个国家的发展来说都有着巨大的作用。
如果不能对他的某些错误决策或思想进行及时地修正,那么肯定将会爆发出来的巨大的危害。从这个角度来说,唐朝谏官制度的进步是相当有借鉴意义的,所谓“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也便是如此了。
2、整个监察职能的实施过程较为有序
作为皇权的延伸,甚至可以说就是皇帝在全国上下的眼线,监察官员们所提供的许多信息都可以对皇帝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这些眼线不能做到尽职尽责,甚至是乱作为,那么无疑将会对国家治理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
而唐朝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对御史们职权的实施也便有了一定“限制”。除了正常的法律条文之外,“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还有前文所提到的三司会审,同样对事件公平公正的进行有着一定保障。
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御史的权力也并非无人可限制。最后,由于科举制度的实行, 再加上皇帝对这个方面的重视,许多监察官员的素质相对来说也较高,更能做到认真负责。
三、总结
总的来说, 唐朝监察制度无论是机构设置、人员选拔还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来说,其实都是较为完备有效的 。
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王朝固有的缺陷和弊端,再加上安史之乱这一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得唐朝中央针对地方的监察管理陡然失效,整个检查制度也不得不面临的多次调整的情况。
但无论如何, 唐朝极力吸收前朝的制度经验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所建立的新型检查制度,无疑是具有一定借鉴意味的 ,这也是唐朝的伟大之处——也许军事能够将唐朝摧毁,但它的文化却能够随时间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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