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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安徽宿州市灵璧县渔沟中学一名14岁中学生因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倒地死亡。
疑似被害人父亲在视频中称:“我是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渔沟中学一名初二学生的父亲王守贺,3月31日晚上……40左右,我孩子被渔沟中学7名高中学生走进宿舍,殴打学生致死,学校至今不给任何说法,请求大家为我做主。”视频疑似在车内拍的,语速较为急促。
在另一段视频中,一名身着戎装的男子,手捧孩子照片,声音悲咽地在质问学校,地上还有一束鲜花,“为什么会导致我的孩子死掉?我活生生的一个小孩。我保卫祖国15年,参加大小战斗数十次、参加大小演习战斗数十次,我从来没有怕过……”
两段视频的真实性还未证实。
当地警方发出警情通报称,2022年3月31日23时许,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学生徐某某(男,14周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某(男,14周岁)在学校宿舍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期间,徐某某拳击王某某致其倒地,王某某后经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已被刑事拘留。目前,市县两级GA机关正在组织开展案件侦办、法医鉴定等相关工作。另据调查,冲突过程中无其他学生参与,网传“王某某被多人围殴”信息不实。
二
王守贺开通了社交媒体号,名字叫:“渔沟中学初二学生王守贺”。但当搜索到他的账号时,发现所有视频都看不到了。当他的抖音号再次恢复正常时,里面只有三、四段视频了,内容几乎一致,全是他发表的声明。
视频中的王守贺满脸颓丧,短短三天时间,头上似乎已经长出白发;灰色的内衣领口也被扯开了。他怀抱一件白色衣服,面向镜头,眯着眼睛,似乎在照着现成的演讲稿念:“目前发现有人冒充本人网络账号发布视频,请大家谨慎……案件如有进一步发展,本人会亲自发布信息。谢谢大家!”语句也不连贯。
这段话本身语句通顺,逻辑严谨,更像是书面语言,不像是口语。
是什么原因导致王S贺的前后表现出现反差?
或许是他一开始不了解案情真相,发表了不实信息;后来了解案情之后,又才发表声明,挽回社会不良影响。
三
目前,被害人的尸解报告还未出来,死因还不知道。
不过,根据常理来推测,一个14岁的中学生一拳将另一个同样大的中学生击毙,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为一个普通中学生的力量和速度根本达不到致命的程度,除非击中后脑,或者使用器械击打。
两人发生冲突时,肯定是面对面的,徐某邦一拳打过去,一般只会打在王某磊的胸口或面部,打不到后脑去。徐某邦一拳击毙王某磊,除非他练了崆峒派的“七伤拳”或者青城派的“催心掌”,否则绝难办到。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巧合。有个故事说,甲手上拿着一粒豌豆,对乙说:“信不信,我用一粒豌豆打死你?”乙当然不信。甲就朝乙脸上打过去,乙习惯性地往后一仰,不料,后脑正好碰上后面柱子上的一枚钉子,乙当场死亡。甲一语成谶。
如果将该巧合导入此案当中,应该是这样的:
徐某邦和王某磊面对面站着,徐某邦一拳打出后,王某磊应声倒地。不料,倒地时正好后脑勺先着地,导致颅脑损伤而死;或者导致心脏骤停而死。因为只有心脏和脑受到损伤才会死得如此之迅速,另外,肺挫伤导致的“血气胸”致死率也高。
以上分析,仅供阅读,不构成参考价值。一切消息均以警方通报为准。
四
一、徐某邦要负刑事责任吗?
要的。
根据最新修改的《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徐某邦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又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徐某邦犯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1、如果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如果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很显然,徐某邦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这里面又有个问题,即徐某邦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那么量刑又不一样。
综上所述,徐某邦肯定不会判死刑,最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另带民事赔偿。
学校宿舍肯定有监控,再加上被害人的尸检报告,案件真相不难查清。
这是文章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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