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斌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而2022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新办法删除了企业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那么,销售是不是就不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呢?其实新办法是要求销售企业加强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的行为是代表企业的,是要法律责任的,至于企业怎么约束销售人员,新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用哪种方式,可以是授权委托书,也可以是证明,或企业声明之类的都可以,总之,销售企业要让购买方相信,我们的销售人员是代表我们企业的,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我们企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委托不拘泥形式,但行为一定代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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