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委托书(贵州省国有扎佐林场)
甲方:贵州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贵州省国有扎佐林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维护国有林场的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生态安全,及时、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甲方权限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并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甲方权限内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详见《贵州省林业局委托贵州省国有扎佐林场实施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限目录》。
二、委托期限为3年,2022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
三、委托实施权限: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乙方管辖范围内,对违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甲方委托事项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四、乙方要认真做好委托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不得将甲方委托的林业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再委托。
委托事项有调整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在林业行政处罚事项委托期限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通过省林业局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通告。
五、甲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乙方实施受委托的林业行政处罚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乙方反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错误或者问题,乙方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六、乙方在实施甲方委托的林业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出现难以作出判断的情况或者问题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及时研究并给予回复。
七、乙方在委托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委托:
(一)超越委托权限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案件,并且在行政复议中被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已不具备委托实施基本条件的;
(五)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未限期纠正或者处理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乙方在委托实施过程中对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负主体责任,出现第七条情况的,甲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依法对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问责。涉及犯罪的,商请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九、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贵州省林业局 乙方:贵州省国有扎佐林场
代表 代表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2022年3月1日 2022年3月1日
文件来源:贵州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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