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监管需要先进的技术应用,但先进的技术却未必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还是技术的应用主体——执法者。因此,确保执法者有效使用监管设备或技术,以达到保护环境的预期效果,才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法制建设关键所在。
案例陈述:
2022.2.21鲁网报道《烟台牟平区智慧“千里眼” 守护绿水青山王格庄镇 精准监督助力人居“环境整治”》:“牟平区通过全域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了对所有山岚的多维度、可视化监管,一双双“千里眼”为绿水青山筑起了安全屏障,但是依旧有些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益,置生态环境与不顾,抱着侥幸的心理和政府玩捉迷藏,就在近日牟平县王格庄镇群众向本网反映,该镇有企业涉及非法洗沙,厂区里的砂石白土露天堆放也不苫盖,碰到大风的天气,刮的到处乱飞,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还有污水直排的现象。”
以案释法:律师:陈伟
从图片不难看出,被曝光企业的污水直排已经导致地面形成不小的沟壑,显然,企业的排污行为可能已经持续很长时间,与报道中智慧“千里眼”的应用形成鲜明对比,更加折射出先进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无力。当然,可能企业并没有在“千里眼”覆盖范围之内,但这并不能成为监管缺失的理由。
事实上洗沙产业污染难治的背后,可能存在着利益输送,甚至保护伞。
2021年10月14日光明网以《严查非法洗砂》为题对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广东发现,广东一些出海水道作业船只跟监管部门“打游击”,进行非法洗砂洗泥的现象进行了报道。
报道称:“非法洗砂的背后是暴利驱动,暴露出有关部门监管方面的漏洞。除了要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保障,解决查处非法洗砂洗泥法律适用问题,有关方面还应进一步严查非法洗砂洗泥利益链,特别是要对相关“保护伞”坚决打击。”
由此可见,环保立法不仅需要立足于对企业生产行为的监管,更需要立足于对环境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而真正需要加强的是环境执法不同环节的制度设计和优化。比如:建立执法结果追溯机制,让企业整改与执法效果挂钩,并以此作为执法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比如:建立环保志愿者动态验收机制,由本地居民对官方公示的环保执法结果进行阶段性动态验收,利用社会力量实现对生产企业和执法人员的同步监督,实现对污染源头的长效监督,让企业不敢排污,执法人员不敢懈怠。
来源: http://www.fzyshcn.com/qita/G2018458NT5D.s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