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演员邓伦开展税务检查。
经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据介绍,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罚款计2227.52万元;
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
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依法向邓伦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全文共: 3475字 预计阅读时间: 12分钟
因主演《香蜜沉沉烬如霜》中“旭凤”一角圈粉无数的邓伦被爆偷税逃税被追缴并罚款高达1.06亿元。此消息一出,瞬间占据各版面头条,登上热搜第一,引起各方关注及广泛讨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在国家治理中起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义务。但是,为了牟取利益,一些纳税人往往想方设法采取种种手段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拥有广泛受众基础,也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同时,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其避税问题也具有极高的关注度和敏感性。近几年,国内明星税收问题不断,不仅仅演艺明星,甚至直播明星也卷入其中,影响更加恶劣。2018年范冰冰偷税漏税被罚8亿,国家税务总局随后下发通知,明确要求针对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偷逃税等问题,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常见避税方式解读
明星的税收问题,不仅仅包含片酬、广告、代言等方面,还涉及股权交易、资本运作等方面。现在明星的收入基本都由自己的经纪公司运作,每一位明星背后都有一个强大的财务顾问团队,帮助他们尽可能地多赚钱而少缴税。常用的避税方式主要包括隐瞒收入、转移利润、成立个人工作室、约定“包税”条款、签订“阴阳合同”、适用区域性税收优惠等。
工作室“面纱”——偷换纳税主体
明星一般以工作室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承接业务。从税收来看,明星工作室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额适用5%至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远远低于工资薪金适用3%至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税务局在审查工作室财务账簿时也往往依据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税,这就导致明星工作室在实际缴税上得到“优惠”。
“包税”行为——转移纳税义务
“包税”是向其他非纳税义务人转移纳税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包税”行为为无效行为。
“阴阳合同”——降低报税金额
对演艺明星而言,片酬一旦依据劳务所得进行缴税,适用税率是20%至40%。2018年崔永元曝光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就是典型的“阴阳合同”,即通过采用拆分合同的形式,使得报税的明面合同数额少,隐匿的对内合同数额高,以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目的。
“税收洼地”——利用优惠政策
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导致影视产业的税收缴纳规则具有较大的特殊性,这也直接造成相关从业人员利用这些规则,规避高昂的税负成本。2010年起,在霍尔果斯新办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内全免,后5年减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等最高享地方提留50%的财政奖励,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最高返还90%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天眼查网站用“文化体育以及娱乐业公司”进行搜索的结果,在霍尔果斯注册的相关行业企业有1323家,不少公司是在2015年至2017年这一期间成立的,其中包括范冰冰的霍尔果斯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片酬”——转换收入性质
为规避个人超额累进税率,不少明星会选择与制作公司达成私下协议,以合股开公司的方式,将片酬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等。这样使得明星们既能以身份的转变享受利息股息红利按20%的偶然所得税课征的优惠,又能利用股权抬高所在公司的利润,以期分得更多的钱款。
偷逃税款与税收
筹划之区分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税收筹划的核心在于“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并在此前提下选择税收负担最小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经营活动。因此,税收筹划和偷逃税款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合法性。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可以利用对税法的熟识、对实践技术的掌握、对税收政策的灵活运用,做出纳税最优化选择,从而降低税负。对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纳税责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要坚决反对和制止。
偷逃税款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偷逃税款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违法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或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或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或者欠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结语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就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打出一套组合拳。《意见》强调,要努力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逐步实现科学精确执法,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运用下,“税收洼地”“阴阳合同”等避税行为受到有效打击,范冰冰、郑爽、薇娅、邓伦等明星偷税漏税无处遁形,这些曾经光鲜亮丽的公众人物纷纷自食偷逃税款的恶果。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否则面临的不仅仅是事业的滑坡与崩塌,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介绍
周芳洁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邮箱:zt@zhoutailaw.com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双学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参与、协助办理刑事案件;参与商事犯罪治理形势与挑战、洗钱罪变革研究、《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1》等多个课题。
作者 | 周芳洁
图片 |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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