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路上读书,今天我们继续讲《民法典》。
“老有所终,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刻在咱们中国人骨子里的社会理想。
说白了,就是能让所有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得到实实在在的照顾。在法律层面上,就有这么个制度设计,让这份照顾落到实处,什么制度呢?
它就是监护制度。
可是,到底哪些人需要别人来监护?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又应该由谁来监护?还有,假如监护人不称职,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简单来说,监护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保护。我们之前讲到过,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可以把自然人分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是有欠缺的。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往往难以独立生活,需要他人的照顾。
而监护制度,就是让监护人可以代理他们,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比方说,一个人得了精神性疾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时候,他就需要有一个监护人,来代替他做各种决定,比如他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治疗、他的财产该怎么处置、日常生活由谁来照料,等。
那么,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有特殊情况的成年人,比如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
先来说说第一类,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身体素质、心智能力等方面都还不成熟,需要他人的监管、保护。那么谁是他们的监护人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这是一种法定监护资格,法律规定的为人父母的责任,不得拒绝、必须履行!”
如果父母去世了,孩子不幸沦为孤儿了,又该找谁来当孩子的监护人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个是有一定顺序的,显示孩子的爷爷奶奶,然后是外公外婆,其次就是哥哥姐姐,再然后,实在没有亲人了,才是志愿担任孩子的个人或者组织。
同样,对于第二类“特殊情况的成年人”,比如残疾人、精神病患者,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确定,也有一套先后顺序:先是配偶,再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
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当然,也是需要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滴。
看了这两条法条,大家是不是觉得监护人的认定非常清晰?按照顺序,规定了个明明白白?可是,在实际生活当中,监护人的认定,那可没这么简单。
这又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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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凉山
排版|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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