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刘某在KTV上夜班,凌晨下班身体不适疼痛得坐在马路边休息。男子陈某发现刘某,将其扶上自己的车。刘某因太疼痛迷糊中也随其上车,陈某开车至偏僻处,欲行不轨之事,却发现刘某疼痛难忍,身体冰凉,也就放弃想法。
但他看到刘某口吐白沫,似乎失去了呼吸,就将刘某搬下车扔在了路边。一小时后他内心纠结地返回后报警假装称发现女子晕倒。最终刘某经鉴定因寒冷、劳累和生理期交织导致生理性死亡。
最终,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一年六个月;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仪说法#
本以为陈某是好心人,将疼痛得刘某扶上车送去医院,没想到却想乘人之危,所幸他还是有点人性,并没有在刘某痛到几乎昏迷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为何法院最终还是认定他构成犯罪呢?
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两个犯罪,一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二是强奸罪。有人认为法院的认定存在问题,陈某只是抱人下车离开,而且事后也返回报警,怎么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呢?至于强奸更是无稽之谈,他只是想想,即便下车也没有事实行为,这也能是犯罪?
其实这两个想法是对法律不了解导致的。从法律上说,法院认定陈某构成这两个罪是没有问题的。
1、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陈某将刘某抱到自己车上的时候,他就在法律上对刘某有了排除他人救助的义务,而他并没有实施救助,而是将刘某抱到桥墩边上扔掉,而这个行为正是导致刘某死亡的一个原因。
从主观上来说,过失致人死亡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应当预料到危害发生却没有想到,后者则是相信自己能轻易避免。
陈某应该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他虽然看到刘某口吐白沫,身体发凉,但是他作为一个男人,不该知道刘某的生理疼痛到可能致死的程度,但在凌晨环境,寒冷的桥边,他自然是能够预料到刘某可能遭遇不测,他却依然将其丢下,构成过失犯罪没问题。
3、陈某为何又构成强奸罪呢?
犯罪的形态有多种,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既遂,对任何一种犯罪形态,法律都是要处罚的,但因为危害程度不同,处罚的程度也有所区别。
本案中的陈某虽然看似啥都没做,但是他开车将刘某抱到车上,开车到偏僻处的行为就是一种为了后续的侵犯做准备,只是后来放弃犯罪而已。
陈某的这种为犯罪做准备的行为就是“犯罪预备行为”,法律对这种准备行为也是要处罚的,只是处罚较轻。因为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很多情况是不处罚。
法院之所以判决陈某一年多,是因为他的行为造成了刘某死亡的结果,这种结果不能让他的犯罪预备行为免于处罚。
至于他后续假装报警的行为并不会影响他犯罪的认定,最多只是会在量刑的时候考虑从轻处罚。
试想如果陈某并没有管路边的刘某,直接开车离开,即便刘某死亡和他也没关系,如今一个龌龊的想法让自己进了监狱,即便自己啥都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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