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你老公,你怎么不劝他?”山东聊城,一女子搬新家,邀请几个朋友到家里一起庆祝,其中包括张某夫妇。期间,大家推杯换盏,玩得很开心,谁曾想到,张某回家途中突发心肌梗塞,不幸身亡了。事发后,张某妻子杨某将同桌喝酒的人全都告上法庭,索赔130万余元。
(来源:山东聊城法院案例)
刘女士出生于一个普通家庭,奋斗了多年终于凑够了首付,在城里贷款买了一套电梯房,刘女士很好高兴,虽然背负了房贷,但是有房子才用家的感觉,才有归属感。
刘女士和张某是好朋友,与张某妻子杨某也认识,乔迁之时,刘某邀请了张某夫妇和其他6位好友到家里聚一聚,吃个便饭。
张某等8人到刘女士家后,刘女士拿出事先准备好的3瓶白酒和1瓶红酒,并扬了扬手中的酒说道,今天晚上只有这些酒,没喝好的抱歉了,下次一定补上。
那天晚上,刘女士准备了满满一桌菜,色香味俱全。
张某和杨某两人中,张某选择喝酒,杨某因要开车,只喝了点果汁,随后张某主动端起酒杯与刘女士等人推杯换盏,喝得非常开心,席间也没有发生其他事情。
聚会结束后,杨某发动车辆,张某坐在副驾驶上,向刘女士说完谢谢后,两人就开车回家了。
车子到达小区车库,杨某停好车,却发现丈夫一动不动,最开始她以为丈夫睡着了,喊了两句没有反应后,又推了推他,直到发现推他也没有反应,杨某才意识到出事了。
随后杨某慌张地掏出手机拨打120,救护车将张某送到医院后不久,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显示,张某系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亡,饮酒是诱因。
事发后,杨某以刘某等7人为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0万余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同桌饮酒的共饮人之间,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同桌饮酒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补充义务,是指共饮酒人出现不良反应或醉酒、酗酒时,与其一同饮酒的人,对醉酒人应当履行照顾义务和救助义务。
照顾义务是指,共饮人醉酒后,其他人应当护送其回家,或者打电话给他的家属,让家属来接他,不能让他睡在餐馆或者大马路上。
救助义务是指,共饮人饮酒后出现不良症状,其他人应当及时将他送医治疗,不能不管不顾。
法律规定,共饮人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和救助义务,致使共饮人发生意外或者受伤、死亡的,其他共饮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以本条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等7人赔偿她130万。法庭上,杨某提出了两点理由:
第一,自己丈夫曾因过度饮酒,被送到医院抢救过一次,刘女士等人作为他的好友,对此是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等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第二,当天晚上不仅没一个人劝阻自己丈夫,让他不要喝,刘女士等人还向自己丈夫敬酒,导致他喝多了引发心肌梗塞,所以刘女士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损失。
刘女士不认可杨某的说法,他们坚持认为,这是意外事件,无须担责。
法庭上,刘女士等人也提出了两点辩解。
第一,法律虽然规定了共饮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张某明知道自己曾因过度饮酒,被送到医院抢救,却不能保持克制,主动端起酒杯和大家喝酒,张某这是自甘风险,他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该互相照顾,互相帮助,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事发当晚,杨某也在一起吃饭,杨某作为张某妻子,明知丈夫身体不好,没当好妻子劝丈夫别喝酒,事发后却向他人索赔,是在转嫁自己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没有尽到劝阻丈夫的义务,存在过错。刘女士等7人中,饮酒的5人没有劝阻张某,还主动向他敬酒,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承担90%的责任,杨某和其他饮酒的5人一起承担10%的责任。
130万余元的10%,是13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的是赔偿给张某家属,而不是赔偿给杨某。
杨某是张某的妻子不假,但她只是张某的家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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