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22年2月中旬,内蒙古呼和浩特由于本土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从市委政府到普通市民,广大医务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者、各行业的志愿者们都积极行动起来,来为打赢这场防疫战,肩负起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宣传员每一天都被我们的城市和市民的努力付出所感动。但总是有一些不和协的杂音,让人既感觉到气愤,也是可惜。
先看三个警情通报:
看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宣传员观点: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条文作了修改: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甲类传染病”只包括:鼠疫、霍乱;修订后增加了“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而新冠肺炎就是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类似还有: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等)。
二、上述三起通报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特点:
他们都是因为在确诊新冠肺炎阳性前,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应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不但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还包括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可作为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依据。(实践中也要注意不能随意扩大化依据范围)
无论你是什么职业,无论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疫苗、防疫政策,你有什么想法;对于新冠肺炎,我们客观上还有许多未解的疑惑,越是这样,我们每一个个体都要服从国家、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规定。而不是每个人按自己的想法和个性来对待一个人类共同的威胁。只有这样,才对于国家、人民的利益最大程度的保障。
今天,呼和浩特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新增病例已降到个位数。
“冬天已经过去,春天已经来到”呼和浩特终将会打赢这场新冠疫情歼灭战、阻击战。
呼和浩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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