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达索道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补偿一案,大连运输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0)辽7103行初29号行政判决,判令:1.大连市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大连海达索道有限公司索道停运租金收入损失12,950,000.00元并偿付利息。2.大连市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大连海达索道有限公司自主经营收入损失175,000.00元并偿付利息。大连市城市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辽02行终28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连海达索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大连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该院立案执行。2021年11月9日大连运输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联合路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000,000.00元。2021年12月9日大连运输法院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联合路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06,894.27元。
被执行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不服大连海事法院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称,大连运输法院在执行(2020)辽7103行初29号行政判决的过程中,冻结并强制划扣异议人基本账户内海底隧道项目动迁资金的行为,系错误的执行行为,请求立即暂缓执行并立即暂停划转异议人基本账户内的16,000,000.00元。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大连运输法院冻结、划拨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是特定的专用账户,亦不能证明大连运输法院冻结、划拨的资金是法律规定禁止执行的账户资金。大连市城市管理局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大连运输法院冻结、划拨的资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大连运输法院的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禁止性规定,故大连运输法院冻结、划拨大连市城市管理局的资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大连市城市管理局的异议请求。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不服异议裁定,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大连运输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准予立即暂缓执行大连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辽7103行初29号行政判决,立即暂停划转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基本账户内的16,000,000.00元。理由:一、大连运输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冻结及划转的16,000,000.00元不属于大连市城市管理局财产,系海底隧道项目公司动迁补偿款,专款专用,依法不应予以强制执行。二、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正在积极申请财政拨款,待财政下拨执行款后,法院可依法从大连市城市管理局零余额账户内扣划。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
复议申请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作为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因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大连运输法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采取冻结并扣划的强制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大连城市管理局在《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复议申请书》中均自认被冻结、扣划的是其基本账户,并非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执行的专用账户。大连市城管局提供的部分账户对账单及大连运输法院依法查询的对账单中,均显示该账户包含多项存款及资金往来,足以证明该账户的资金来源多样,说明该账户内存款并非仅是海底隧道项目动迁补偿款。大连运输法院冻结并扣划的账户为其基本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为种类物的特征,大连市城管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账户内资金为专用资金,其亦未能提供排除司法冻结、扣划基本存款账户的法律依据,故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裁定驳回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复议申请,维持大连铁路运输法院(2021)辽7103执异1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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