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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诉员工竞业禁止纠纷案,9名被诉员工均被判赔100万,完胜的宁德时代正针对雇佣其涉密员工的蜂巢能源及其关联企业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无论后续案件走向,经此一役,强烈的“示范效应”已然达到,这种“示范效应”将迅速蔓延至技术机密为竞争优势乃至生命线的众多科技型企业甚至掌握核心客户信息的服务型企业。
此案结果不无争议,此案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事实相对清楚,而引发争议多集中在判赔金上,9名被诉的离职员工,入职时间、薪酬标准、级别及任职岗位不尽相同,然最终判赔金额无差别,均为100万人民币,甚至一哥们月薪8000,入职还不到3个月,任职市场专员。
我们知道,竞业限制的本质是在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择业自由两种法益间谋求平衡,以竞业补偿来换取限制劳动择业自由,从而防止泄密导致竞争优势丧失;竞业限制与不正当竞争通常是互相辅助的孪生关系,宁德时代诉完跳槽员工后,剑指雇佣跳槽员工的公司,则是这一逻辑的体现。
虽然看起来类似,但起诉不正当竞争的逻辑还是有别于追究竞业限制的逻辑的,竞业禁止依据的竞业限制条款,本质上还是属于一种违约责任,控诉方只需证明被控方的违约事实即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正当竞争多倾向于侵权责任,不仅要有侵权中“侵”的事实,更要证明侵“权”中的“权”属于不正当竞争法定义中的“商业秘密”,并进一步就被侵权秘密的具体情况说明并举证,也就是所谓的“对号入座”,当然被控方也有权以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来自辩,相对控告竞业禁止来说,举证难度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另外,不同于竞业限制,通常缺乏事先约定的索赔标准,所以认定事实后的赔偿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回到此案(竞业禁止案),对引发争议的赔偿金额问题,裁判支持的理由大体为:协议明确约定(即:协议怎么说就怎么来!)和潜在损失(意思是肯定高于100万!),从而认定金额合理并不做调整。
我们简单节选部分((2021)闽09民终1352号),大家仁者见仁:
吴冠豪主张双方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首先,……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有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其中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而后者很难以财产形式具体估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可能,并不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其次,……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即以守约方存在经济损失为前提。本案中,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属于科技型企业,在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产品研发等各类信息,代表着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发展创新的命脉。对于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而言,一离职即携此信息加入竞争对手,对其竞争力的威胁是巨大而不可估量的。综合全案,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存在过高问题,应予支持。
但两点理由都有待商榷,即便经市场平等主体约定,违约金过高也可被被诉方申请法院以过分高于损失之由调整,况且存在不平等人身附属关系的劳资协议所约定的金额呢?劳资间的话语权不可同日而语;另,竞业禁止协议旨在平衡劳动者择业自由与公司竞争力间的关系,丝毫不考虑劳动者在职期间的收入以及竞业期间所获补偿额度,也难言符合公平的基本原则;
可以看到,作为创业板龙头的宁德时代的区域影响力有目共睹。
不过总体而言,宁德时代此役无论在竞业协议约定,涉密信息保护以及证据搜集运用能力方面均可圈可点,值得企业的借鉴以及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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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节选):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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