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颁布以前的《侵权责任法》和旧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侵权人如果对受害人实施侵权行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是常见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损害赔偿的赔偿金的确定虽然不受个人收入、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但是赔偿金的数额往往是以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入为标准来确定的。这就导致了在同一事故中,不同的人仅仅因为户口不同,有的属于城镇户口、有的属于农村户口,就导致了最后拿到的赔偿金的不同。这无疑传达出了一种“同命不同价”的价值观。
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违实质公平的。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民法典》的第1180条规定,如果因为同一侵权行为导致了数人死亡的结果的话,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可以是相同的。但是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存在着严格的限制的。
首先,受害人必须是因为同一侵权行为而导致死亡。如果受害人是因为数个连续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死亡的话,是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的。
其次,该侵权行为必须要造成数人死亡的结果,如果是数人受伤、数人的财产受到损失的话,同样也是不能采用统一的赔偿金标准的。
最后,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法条规定的相同数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就高不就低,即以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只要符合了《民法典》第1180条规定的情形,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将不会因为户口的不同而产生区别。虽然该条规定对于“同命不同价”这一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实相对受限。并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可以”是相同的,而并非“应当”是相同的。这就说明,这一权利是需要死者家属向法院主张的,并且法官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最终确定是否采取同样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因此,该条规定维护“同命同价”的实质平等的作用相对会被削弱。
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在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城乡居民的赔偿标准。也就是说,在未来,该司法解释生效后,如果受害人在被他人侵权后,需要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将不会再以户口为标准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这无疑是司法公正的一大进步。
目前,统一城乡居民损害赔偿标准正在进行试点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同命不同价”将会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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