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集中清收处置
银行业不良贷款、打击逃废
银行债务的联合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鄂尔多斯市营商环境,加快处置银行不良贷款,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收对象
在鄂尔多斯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逾期并形成不良贷款的、特别是涉嫌逃废银行债务的所有客户。
二、清收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三、清收方法
(一)主动归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拖欠贷款人应主动到银行还清贷款本息;对金额较大确实不能一次还清贷款本息的,可根据还款能力制定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二)催收还款。自主动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拖欠贷款人未主动到银行还款的,将作为重点联合清收对象,发出催收通知或律师函,对限期偿还贷款进行告知。
(三)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对催收后未归还或不签订还款协议的,银行将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四)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审判。
四、下列行为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1.以虚假诉讼以及抽逃、藏匿、转移资产行为损害银行债权的;
2.以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隐匿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3.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贷款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4.以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不履行担保义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5.以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6.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大财务变动情况,损害银行债权的;
7.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8.以恶意逃避、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惩戒措施
(一)依法实行信用惩戒制度
1.对未全面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机关将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以及自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对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姓名、工作单位、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及失信内容向社会公开曝光。
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以及以上人员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自然人,在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采取严格审查,信用惩戒,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审查新开账户、严格审查办理对外支付,限制新增贷款、限制新办信用卡等措施。
(二)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违法犯罪行为
1.金融监管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部门要积极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对相关责任企业及个人依法全面审计,依法追缴和处置涉案资产。
2.公安机关要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明实际控制人财产及其非法向亲属子女等转移资产情况,企业初创资金来源及股权交易、股权代持情况,会同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资产变更实施联合监控;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涉案资产予以深度追缴。
3.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等犯罪的,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六、其他
郑重告诫在全市金融机构贷款已经逾期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要认清形势,树立诚信意识,珍惜信用并按期还款。恶意逃避债务,不仅对个人和家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还将受到法律严惩和信用惩戒。
特此通告。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2022年2月24日
来源: 鄂尔多斯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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