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临近解矫还剩几天的时间里,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而且迟迟不归。最终,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王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
当日,王某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司法所发现后,及时把情况上报至相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并多次催促责令其立即返回。然而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服从,迟迟没有回来。
《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下列情形需要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本人就医、结婚、离婚、生育、参加考试等需要离开执行地的;(二)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诉讼等活动确需本人赴外地参加的;(三)法定节假日需离开执行地探亲、祭祖的;(四)本人近亲属婚嫁、病重、亡故等,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五)因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不包括赴外地务工;(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本人离开执行地处理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相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王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为有效预防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杜绝其侥幸心理现象,相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迅速组织各基层司法所对辖区所有矫正对象进行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促使他们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珍惜监外执行的改造机会,做到引以为戒、警钟长鸣,提升教育矫正执行效果。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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