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一篇文章,谈到了刘鑫律师网上的言论。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些人认为我是同行相轻。有人认为胡律师代理刘鑫上诉没任何问题。今天胡律师又在网上发言。我还是谈谈我的观点,也许前天那篇文章说得不是很明确。
一、前天那篇微头条我开篇明义说得很清楚,任何人都有聘请律师和上诉的权利。我还提到了二战战犯和四人帮,都有律师帮其辩护。何况刘鑫是一件民事案件的被告,她自然享有聘请律师和上诉等各项权利。刘鑫也有权利为自己发声,这都没任何问题。
二、胡律师代理刘鑫也没任何问题,胡律师尽心尽力代理刘鑫,不但是职业道德要求,更是《律师法》的法律要求。
三、有人说我是嫉妒胡律师,接不到这个案子。必须承认,这个案子我是接不到。不过即使接到了,我也不会掺杂入个人感情。也不会下场跟对方当事人就是江歌妈妈在网上撕扯。
四、我还是认为律师代理案件,不能带入个人感情。应当本着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谈论案情。不能炒作案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就有相关规定。这个规定甚至明确规定,都不能披露相关证据。也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五、胡律师直接下场跟对方当事人撕扯,我觉得这是最不恰当的,律师有什么事情,去法庭说。要撕扯,也是当事人直接互相撕扯。微头条的措辞更是一言难尽,什么笑话、AK47什么的……
六、反观江歌妈妈律师黄乐平,人家头条号,几乎就没谈这个案子。人家想谈这个案子,网上支持江歌妈妈的力量可是大很多。黄律师要是说几句话,绝对吸粉也更能影响舆论。但是人家没那么做。
刘鑫(来自于胡贵云网络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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