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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等:缩小差距、城乡融合与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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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起点,为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中央不断强调推动共同富裕,旨在实现均衡而充分的高质量发展。关于共同富裕的探讨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其一, 推动共同富裕必须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解决好以绝对收入标准衡量的贫困问题就是实现“ 富裕” 的最基本要求。今后农村的相对贫困是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将面临的共性问题和挑战,农民增收问题必须置于城乡融合的框架中解决。其二,缩小收入差距是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之一,将收入差距缩小在一定水平上,实现发展与共享的统一、效率与公平的和谐,这也是“共同” 的要义所在。当前我国城乡收入绝对差距仍然较大,与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也会影响经济增长,妨碍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因此,牢牢把握住城乡融合发展的主线,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破除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弊端,对于当前我国推动共同富裕而言应是重要的战略侧重点。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这一历史起点,推动共同富裕是新时代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8月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提出:“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毋庸讳言,共同富裕是一项现实任务,更是“两个一百年”目标的重要历史任务,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根据党的十九大的规划,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同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在 21世纪中叶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届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同富裕在中央的工作部署中逐渐被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在共享发展理念指导下,党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机制优势,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此基础上,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一次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2035年远景目标的内容提出。2021年发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支持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方面条件较好的浙江省先行先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在实践中探索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更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孜孜以求的美好梦想。共同富裕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的一种社会形态,深刻理解其理论内涵,厘清其历史发展脉络,明确其实践探索路径,意义重大。由于学界对共同富裕讨论的时间较短,讨论内容以理论内涵 、历史脉络、现实路径为主。然而,实现共同富裕作为一项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正是由一个个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目标逐步达成的。虽然我国在东部发达地区如浙江等地开展了率先探索共同富裕发展的实践,但是各地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条件千差万别,就全国范围来看,当前为推动共同富裕所要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仍然要立足我国当下的基本发展情况,即农业农村发展不充 分是最大的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最大的发展不平衡这一重大社会现实。因此,发达地区先行试点探索的前瞻经验固然宝贵,但是就我国全局而言,当前推动共同富裕的战略重点还有待进一步厘清。基于此,本文在研判当前推动共同富裕发展的最关键问题的基础上,将视角进一步聚焦到城乡融合发展领域,旨在丰富学界当前讨论并提出可行的针对性政策建议。

二、富裕基础与农村相对贫困

按照《意见》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 。可以看出,共同富裕在概念上首先是高度聚焦在人民的物质生活层面,与之同时,精神生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都要有相应的体现。正如管仲所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富足的物质生活对于许多领域至关重要。我国正处于并且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正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推动共同富裕必须有雄厚坚实的物质基础。换言之,共同富裕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发展先实现“富裕” ,那么解决好以绝对收入标准衡量的贫困问题就是实现“富裕”的最基本要求。中国贫困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本文认为2020年之后的反贫困主战场仍然在农村,这也是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面临的共性问题和挑战。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性,在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农民从农业中获取收入的相对下降是现代化转型进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农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物质生产部门,作为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有机交织,农业生产部门与其他部门如工业、服务业部门等差异较大。首先,农业具有季节性、周期性、地域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农业无法实现工业和服务业的广泛的社会化大分工,由于分工程度较低,自然劳动生产效率与工业和服务业不可同日而语。其次,农产品具有特殊性,尤其以粮食为代表的农产品不仅是维持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更是直接影响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最后,农业同时面临来自自然与社会经济的双重风险,尤其是农产品价格具有高度的波动性和周期性。在这些特点的基础上,当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业社会转型时,现代化进程中经济资源由农业不断流向工业与服务业,带来了两个下降,即农业生产产值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不断下降,农业部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重不断下降。加之在这一进程中,农业生产活动的消费者的恩格尔系数不断下降,并且现代经济活动中运输、加工、营销等流通部门分享的份额不断上升,农民能够得到的农业总收入份额在国民经济中必然占比很小。此外,农产品需求弹性较低,“ 谷贱伤农” 、增产不增收现象广泛存在。但是相对下降与陷入贫困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可以看作一种收入结构的动态调整,后者则是一种未能达到以绝对收入标准衡量的生活能力的体现。推动共同富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继续解决农村相对贫困问题,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一方面,当下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初期,农村脱贫群体返贫风险较高,脱贫攻坚成果还有待巩固。我国大量脱贫人口仍处于贫困临界线边缘,阻止返贫的内生动力尚未完全形成, 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另一方面,已有扶贫工作主要是基于财政兜底、搬迁补偿等短期保障措施,更多表现为开发式扶贫、集中式治理。这种超常规“逆向” 动员资金、人才资源要素供给的方式适合当时我国农村贫困发生率高、区域连片集中的特点,在之前取得了脱贫攻坚的历史成就;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去动员和分配生产性资源方式的减贫效果也将日益降低 。由此,就全国范围来看,当下推动共同富裕最薄弱的地方同时也是最值得突破的地方仍然是农村,当务之急也就是解决农村的相对贫困问题。

学界研究得出的贫困标准有一维的收入或者支出贫困,也有多维的福利贫困,但是各国官方(或通行)的贫困标准仍然以人均收入为主,究其原因,是因为人均收入是上述其他各类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虽然2020年底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得以如期完成,全国各地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然而现行贫困标准是按照2010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不变价格计算的,至2020年仅为4000 元,可以视为一种绝对贫困或者极端贫困(赤贫) 的标准。换言之,脱贫攻坚只是解决了极端贫困问题,并不意味着贫困问题在我国的终结。

不同国家的相对贫困标准不同,其划定依据往往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本国贫困人口状况和社会发展目标相关。虽然我国农村的减贫事业和成就举世瞩目,但我国农村仍然有大量群体面临返贫致贫的风险挑战。2019年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GNI)已经突破1万美元,而世界银行当年对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划分是人均GNI在3996~12375美元之间,因此我国已高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9074美元的平均水平,迈入世界中高收入国家行列。值得注意的是,世界银行于2017年为低收入国家、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按2011年不变价调整了不同的购买力平价收入标准,分别以每天1.9美元、3.2美元、5.5美元和21.7美元作为 贫困线。按照世界银行对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每天 5.5美元购买力的贫困标准,参考前人研究做法,本文计算2020年的贫困标准则是人均可支配收入7584元人民币。当年我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万元,世界银行的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贫困标准仅为我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 60%左右;202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71万元,世界银行的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贫困标准为这一数字的43%左右。考虑到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 不平等程度较高,人均收入易受到高收入调节影响,故进而采取人均收入的中位数进行测算。202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 1.52万元,世界银行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贫困标准约为这一数字的50%。我国2020年的4000元贫困标准按同样方法折算则为日收入3美元,略低于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3.2美元贫困标准。

由于全国居民家庭收入5等份分组的数据目前只更新到2019年,因此我们对2019年农村居民不同收入等级群体进行了进一步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相同方法,2019年的世界银行中等偏上收入国家5.5美元贫困标准折算为人民币7344元。如图1所示,城市低收入组家庭人均收入约1.55万元,远高于世界银行的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贫困标准;而农村低收入组家庭这一数据仅为4263元,仅为世界银行这一贫困标准的58%。同时,2019年农村中低收入组家庭人均收入也仅超出世界银行这一贫困标准的30%。由此,我国农村家庭中收入最低的40%其人均收入仅为7000元左右,低于世界银行的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贫困标准。因此,上述数据和分析侧面印证了本文对2020年之后的反贫困主战场仍然是农村的判断的合理性。脱贫攻坚的伟大胜利只是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我国农村贫困问题依然存在,甚至由于以后返贫致贫的群体较之前还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等特点,解决贫困问题更为棘手。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世界银行对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贫困群体收入标准的划分,可以看作世界银行的绝对贫困标准,而国际上对于相对贫困标准的制定则主要参考收入中位数或平均数的一定比例,例如欧洲国家普遍采取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5%左右。关于国内相对贫困标准的划定,学界讨论较为丰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相对贫困的标准划分在学界虽尚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但是农村相对贫困群体的广泛存在这一事实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和重视 。

三、共同导向与城乡收入差距

推动共同富裕必须有雄厚坚实的物质基础,但若简单按照此逻辑,似乎就会认为经济增长自动会带来“富裕”。恰如学界的“涓滴理论”所提出的那样,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先富裕起来的群体或者区域所积累的财富可能会通过消费、就业、借贷等多种途径“滴漏”到贫困区域及群体,即经济增长可以自动惠及穷人。但是世界多国的发展现实与之相反,经济迅猛增长的同时却伴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减贫实践未能如“涓滴理论”那样神奇。可见经济增长并不总能带来“富裕”,甚至有研究发现反而有可能因为经济增长的同时产生收入分配的恶化,对于底层群体的影响则走到了富裕的反面,加剧了贫困现象。因此,以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为代表的“共同”因素对“富裕”产生重要作用,相较于经济增速而言,改善收入分配的“益贫性”经济增长性质更能决定减贫的成效。但遗憾的是,学界迄今为止并未能对“益贫性”经济增长的定义与测度达成共识。

共同富裕虽然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而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但是缩小收入差距正是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之一,将收入差距缩小在一定水平上,实现发展与共享的统一、效率与公平的和谐,这也是“共同”的要义所在。然而,现实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长期以来我国收 入分配不均状况严峻,更是对今后经济发展形成巨大挑战,甚至产生社会问题。根据 《2020中国住户调查年鉴》的官方数据资料,自2003年以来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 始终维持在0.46以上,一直超过国际0.4水平的“警戒线”。当然,学界认为这一基尼系数水平比实际数据要低。Piketty等利用多个数据来源,如官方的国民核算、学术机构的抽样统计调查、部分财富排名和近年来涵盖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统计资料对我国收入分配情况展开研究。由于数据不全面,作者使用了较为保守的估计,结果显示1978年至2015年收入最高的10%的人群的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由27%上涨至41%左右,而收入最低的50%的人群的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由27%下降至15%,仍然远高于官方统计的基尼系数。

虽然收入分配不公现状被学界广泛重视,但是西方学者对收入分配不公研究所归纳出的一般性因素,如以教育经历和工作经验为代表的人力资本、以财产权利等为代表的制度安排等因素难以完全解释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现象背后的逻辑。如前文所述,针对中国的贫困问题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并且今后农村相对贫困问题仍然较为严重这一社会现实,独特的发展进程 中由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施行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等方面的影响因素更值得学界重视,并且在改革进程中由于路径依赖等因素继续产生了重要影响。经济增长对于促进富裕实现减贫的影响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并不能对贫困群体脱贫致富给出全部解释。

当前学界探讨主要围绕城乡、区域与群体三大收入差距展开,而就我国现状来看,本文认为城乡收入差距影响最为严重、改善其现状的诉求最为迫切、改善的收益最为深远。

第一,城乡收入差距影响最严重。囿于城乡二元结构以及资源禀赋情况,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仍然偏低,城乡收入绝对差距依然较大,城乡相对贫困问题突出。从1984年开始,中央加快了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城市居民收入快速增长。1985—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由1.86∶1 上涨至3.23∶1,增幅为73.66%。这一现象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有研究发现我国可能已经是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为此,2003年以来,中央不断强调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同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并将其置于国家五大统筹发展战略的首位。但是,伴随着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在平均收入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我国的城乡绝对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城乡收入差距恶化的趋势未能得到实质性扭转,2007年城乡收入比值进一步上升至3.33∶1。此外,针对这一数据,学界有研究认为由于城市居民独享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暗收入”未能得到有效统计,现有城乡收入差距水平被不同程度低估,城乡收入差距可能更为巨大。由此,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城乡统筹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是递进关系,既表示不同时期的执政理念,又蕴含着理念形成背后城乡关系的变化。在此之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前所未有,取得显著成果,城乡关系得到改善。尽管近年来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得以逆转,但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依然较大(图2) 。

首先,尽管2013—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81∶1 下降至2.56∶ 1,但是202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31元,农村居民收入仅为城镇居民(43834元)的39.08%、全国居民平均收入(32189元)的53.22%。其次,按照城乡居民收入各自内部分组来看,城乡低收入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更大。根据图1,2019年农村低收入组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63元, 仅为城市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549元)的27.42%,仅为当年全国平均低水平收入组的37.82%。2019年城乡低收入分组家庭人均收入比值为3.64∶1,当年全国平均城乡收入比值是2.64∶1。由此可以看出,低收入群体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城乡差距更大,值得关注。

第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诉求最为迫切。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发展战略环境面临复杂变化,为此中央不断强调转变外向型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扩大内需,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体现了我国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其核心要义就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实现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均衡。畅通国内大循环需要依托强大的国内市场,我国固然具有超大市场的发展优势,但是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充分、要素流动不畅通的问题十分突出,如何把国内大市场的潜力变成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动力,是关系我国当前发展战略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当务之急。而正如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最大的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是最大的发展不充分一样,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城乡要素流动不畅的问题也是整个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为此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构建新发展格局,潜力后劲在‘三农’ ”和“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基础支撑在‘三农’ ” 两个论断,所以畅通城乡经济循环正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基础和保证,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正是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与构建新发展格局紧密相关,诉求最为迫切。

第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收益最为深远。学界研究发现,在中国的总体收入差距中,城乡间的不平等因素是主要成分,而农村与城市内部的不平等因素则是次要成分;并且大量研究对国民收入差距进行了分解,结果显示,地区间的收入差距本身就与中国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有关 ,城乡收入差距是中国收入差距扩大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其贡献率约为一半。而且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在提高减贫标准之后,农村仍然是贫困的集中区。城乡巨大的收入差距不仅不利于全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通过劳动力质量机制抑制了经济的增长,在丧失了 “公平”的同时又未能收获“效率”,换言之,既没有体现“共同” ,也没有促进“ 富裕” 。纵观当前我国城乡、区域、群体三大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最为复杂,既包含了影响群体收入差距的个体因素,也包含了影响区域收入差距的资源禀赋和地理区位等因素。此外,还夹杂着长期以来扭曲的城乡要素配置格局等历史性因素。就整体国民收入分配状况来看,尽管我国已经成为中高收入国家,但是李克强总理曾坦言,“我们人均年收入是3万元人民币,但是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 ,当然这句话的依据是2019年低收入组和中间偏下收入组共40%家庭户对应的人口约为6.1亿人,年人均收入为11485元,月人均收入近1000元。但是根据图1,这6亿人中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仅为7000元左右,月人均收入仅为580余元,这部 分农村居民收入占全国同类收入群体收入的比重仅约为60%,收入差距程度之高令人震惊。这同样启示我们,提高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更是当前推动共同富裕发展的关键,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继续增收是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否则不论是“富裕” 还是“共同” ,都无从谈起,共同富裕发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推动城乡收入差距状况改善,既能够准确应对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低收入群体增收这一最棘手的问题,也能够取得缩小群体、区域性收入差距的效果,相较于群体和区域收入差距来看,收益最为深远。

四、坚定不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如前文所述,当前就全国范围来看,推动共同富裕发展主要面临两个严峻的现实:其一是农村相对贫困问题以及已脱贫群体面临返贫挑战;其二是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尤其是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更为巨大。将这两个问题统筹来看,其中既有本质上工农业在分工体系中地位不同的共性,也有我国特殊发展经历中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的特性,而解决之道就是坚定不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这对于当前推动共同富裕有着重要意义,分析理由如下。

第一,前文已经讨论到,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农民收入的相对下降是客观规律,为此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不能完全依赖农业生产,需要在城乡融合的架构中加以推进。首先,农业难以带动经济增长,难以夯实“富裕”的基础。诚然,农业生产具有地域性和分散性等特点,高度依赖土地,但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存在规模报酬递减的重要经济特性,所以工业化之前,人类社会经济增长较为缓慢。正如英国政治经济学家马尔萨斯提出的那样,生存资料按照算术级数增长,而人口却按照几何级数增长,因此才有了农业社会的“马尔萨斯陷阱”。此外,农业生产作为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有机交织,受自然环境和耕作方式的双重影响。农业生产率是由土地质量、种子种苗、栽培技术、植保与田间管理特别是灌溉条件等多种要素共同表达的生产函数,相较于工业和服务业,农业部门的产出效率不仅取决于技术进步,更取决于自然环 境和生产措施。综上所述,农业难以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其次,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小农户仍然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绝对主体,“大国小农” 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根据我国第三次农业普查的数据,截至2016年底,全国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共有20743万,其中规模农业经营主体仅为398万,换言之,小农户占农业经营户比重高达 98%以上。此外,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全国共有2.3亿户农户,但是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有2.1亿户,经营规模格局仍然是小规模甚至是超小规模,可以说是“人均不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毫无疑问,经营规模小制约了农户收入增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非农就业至关重要。最后,农业具有多功能性,除了提供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这一经济功能之外,还具有社会功能、文化功能、政治功能、生态功能等诸多非经济功能。这些功能虽然长久以来未能在农产品的市场交换中体现出价值,但是这能够为我们找到一条让农民增收的有效路径,即发展以多功能性农业为基础的乡村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如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农业、社区农业等。基于此,更需要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让农村对接城市居民的消费市场,推动现代化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第二,城镇化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是当前为促进共同富裕夯实良好物质基础的重要支撑,但就我国而言,不完全的城镇化亟待城乡融合发展。我国资源禀赋是人多地少,长久以来农业生产经营呈现“过密化”的特征。伴随着技术进步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逐步确立,农业生产微观效率较改革开放之前迅速提高,数量巨大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不断出现并渐渐转移到城市和非农产业中。但是由于传统的城乡二元分割等因素的影响,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受到传统城乡关系的严重制约。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经济政策出发点往往立足于城市居民利益,城市化水平依然滞后于工业化的发展,并且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流动也没有带来城乡工资的均等化,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这带来一个后果,就是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变化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结构变化,换言之,农业劳动力的比重长期高于农业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农业劳动力人均收入较低,更是加剧了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根据《 中国统计年鉴2020》数据,近10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数量占比由 38.1%下降至25.1%,但是同期第一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仅为7.1%~9.6%。当然,本文也并非说明当下农村还有大量剩余劳动力,因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指标解释,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在调查周期内从事了1小时及以上劳动的人员。所以这里不妨将第一产业看作一种农村经济活动人口,其数量占比居高不下,正是反映了当前我国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未能真正实现市民化。根据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当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3.89%,但是当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5.4%,换言之,约有2.8亿农民工仍然游离在城乡之间,未能同等享受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务待遇;而顺应城镇化大趋势,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则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政策层面的高度关注。2019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其中举措的第一部分是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被作为第一个段落标题进行强调。

第三,在绝对贫困治理阶段,我们的重点是开展“开发式”农村扶贫;在推动共同富裕的相对贫困治理阶段,需要在城乡融合框架下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增收和社会保障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的贫困问题与农村紧密联系在一起。当下,农村常住人口占比36.11%,城镇常住人口占比10年间增加14.21%,20年间增加27.67%,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至城市;但是以农民工为代表的这些群体往往非正规就业占比较高,就业增收缺乏稳定性,在受到城市户籍限制的同时未能被城镇社保体系所覆盖。与此同时,他们的生活成本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并且长期在城乡之间两栖流动,增加了交通开支。在相对贫困治理阶段,在城市居住的这些农村转移人口可能面临较高的返贫风险。长期以来,学界、政策界与社会层面对贫困的关注都停留在农村,这主要是为了把握扶贫规模、力度和减贫进程,采取绝对贫困标准实现在有限资源中最小化扶贫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但是已有研究发现,大量农民工未能市民化的因素推动着城镇相对贫困状况不断恶化。因此,在相对贫困治理阶段,上述游离在城乡之间的群体的问题毫无疑问应当被纳入贫困治理体系,并在城乡融合的框架中加以解决,比如推动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由居住地供给,以及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政策。

第四,尽管以收入为代表的物质生活在共同富裕中占据主要地位,但是共同富裕也应全方位聚焦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精神生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和公共服务等方面都要有相应体现。城乡差距不仅是收入差距,也是涵盖上述领域的全方位差距。首先,以城乡儿童健康不均衡为代表的城乡健康差距值得重视。2019年城市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3.4‰和4.1‰,在农村这一数字则分别为6.6‰和9.4‰。从城乡比值看,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1∶1.94和1∶2.29,农村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明显高于城市。其次,若要推动共同富裕的持续性发展,则要为提高人们受教育程度、增强人们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城乡之间教育领域的差距可以说更为严重,催生出大量举家式教育迁徙现象,教育的不公平对于发展机会的不公平影响至关重要。最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领域较为贫瘠,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仍然严重不足,精神文化领域的城乡二元分割仍然有待打破。

五、结论与讨论

尽管我国已经在发达地区开展了共同富裕的先行探索,但是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并未发生改变,发展仍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起点,中央强调推动共同富裕,本质上来说是为了实现均衡而充分的高质量发展,是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学界研究而言,共同富裕的探讨离不开以下两方面。其一,推动共同富裕必须有雄厚坚实的物 质基础,中国贫困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反贫困主战场仍然是农村,这是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面临的共性问题和挑战。经济学理论揭示了现代化社会中农业难以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农民增收问题必须置于城乡融合的框架中解决。其二,缩小收入差距是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之 一,将收入差距缩小到一定水平,实现发展与共享的统一、效率与公平的和谐,这也是“共同” 的 要义所在。对于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平等而言,独特的发展进程中由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施行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等方面的因素更值得重视,城乡收入绝对差距仍然较大,并且可以视为区域收入差距、群体收入差距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与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也影响经济增长,在牺牲了“共同”的同时又未能实现“富裕”,且造成了城乡经济循环不畅的桎梏,妨碍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因此,牢牢把握城乡融合发展的主线,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破除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弊端,对于当前我国推动共同富裕而言应是重要的战略侧重点。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物质生活的富裕,更是存在于精神文化、社会环境、公共富裕等诸多领域之中,城乡差距也同样存在上述领域之中。与共同富裕的历史性任务相比,城乡融合发展一样要有历史的眼光和耐心,对其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估计。首先,积极推动构建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一方面需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村居民财产性权益,并通过流转和转让机制提升农村要素配置效率和水平;另一方面需要科学设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分担机制,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倾斜政策,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其次,积极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就县域层面来说,农村人口转移成本(不论是私人成本 如购房抑或是公共成本)显著降低,并且对于县域内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而言,现实中更容易实现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当然,鼓励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不是限制农民流动范围,而是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选择空间,注重城市群建设和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发挥县域经济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配套产业。最后,积极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引导和鼓励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重点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建立以城带乡、 整体推进、城乡共享、均衡发展的城乡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推动教育资源向乡村倾斜,多措并举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增强农村发展的代际流动。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条件,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

(作者孔祥智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东东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士生。乡村发现转自:《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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