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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税收政策研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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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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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家族信托税收系列的第四期。前两期我们介绍制约家族信托发展的现实因素(家族信托税收政策研究(一))、当前家族信托实践中的实证分析(家族信托税收政策研究(二))和家族信托税收政策研究(三),本期重点提出建立健全家族信托税制的原则与建议。信托税制的建设和完善绝非易事,它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与现行的法律制度、行业实践相匹配,这需要政府机关、监管部门、信托业的共同推动。随着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需求的逐步扩大、信托社会认可度的不断提升,以及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和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家族信托必将迎来长久健康的发展。

  完善家族信托

  税制的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及信托行业的转型升级,加速推动家族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建立完善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引导作用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的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将是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社会最重要的发展方向。家族信托服务的是社会广大高净值人群。家族信托客户一方面是经济发展和财富传承的主力军,是税收创造者,同时也是慈善信托扶贫救困最有力的支持者。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完善家族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税收政策的引导机制,有利于鼓励和促进家族信托和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缩小我国贫富差距,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资本流动综合税负低,短期资本流动容易给经济带来冲击。跨境信托凭借其成熟的制度和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了国内大量创一代或民营企业家将财富转移至境外,导致国内资本外流,甚至引起国内企业家外流,影响国内实体经济发展。因此,为了保障创一代的平稳交接,减少资本外流,税收政策应该更加积极有为。坚持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原则,给予家族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社会的公平和谐,鼓励家族企业把财富留在国内,进而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税负无增减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只是一个委托人向受益人传输利益的管道,从管道进行的任何一种活动的税负不应当高于受益人亲自投资或者买卖所应承担的税赋,享有的税收优惠也不应因设立信托而丧失。如果税负增加了,就说明这个信托本身不公平,也会抑制这类信托活动。前述在家族信托实践中发生的重复征税不符合税负无增减原则,会阻碍家族信托行业的发展。因此避免重复征税也是完善信托税制的一个重要原则。

  (三)形式转移不课税原则

  形式转移是指信托财产取得人仅在法律形式上取得财产权,但不享有该财产经济上的实质利益。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人与经济上受益人相分离,因此,形式转移在信托设立、存续和终止的各个环节中均会存在。例如前述家族信托中长辈以房产或股权设立信托传承给子女,在信托设立和分配环节的财产转移是非交易性过户,受托人和委托人并没有享受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法律原理和税法学原理,对于家族信托应坚持形式转移不课税原则。在此原则下,对于自益信托,同样应对其财产转移行为不征税。

  (四)实质受益人课税原则

  信托受托人只是名义上持有信托财产,收益最终归属于信托受益人,受托人不应当成为信托收益的纳税主体。根据税收的受益原则,信托受益人实际享受了信托财产收益,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这条原则是从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引申出来的,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规定的原则也是一致的。但是从征管效率考虑,可采取由受托人代扣代缴的方式。

  (五)税收公平原则

  以证券投资业务为代表的标准化业务是信托行业的重要转型方向。信托税收制度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同类信托业务比照适用目前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同质性的业务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应当相同。

  (六)公益信托税收优惠原则

  《信托法》和《慈善法》均已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信托税制应对公益慈善信托及其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完善信托税制应考虑公益、慈善信托非营利的特殊性,参考当前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标准,出台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信托委托人更加积极推动公益慈善事业。

  完善家族信托

  税制的建议

  (一)加强完善信托税收制度配套机制的研究

  建立相关政府机关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借鉴信托税制国际经验,加快推动《信托法》的修订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拟订工作;出台信托财产确权等相关司法解释,为进一步明确信托税收责任义务的原则和政策提供依据。

  (二)研究探索适当予以家族信托税收优惠

  建议试点在家族信托设立环节采取暂不扣税或者递减纳税,鼓励居民选择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起点是委托人的财产委托。对起点行为课税不利于处于培育阶段的家族信托的发展壮大。通过充分发挥信托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推动广大人民群众懂信托,用信托,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开展家族信托业务。

  (三)出台家族信托业务税收规范文件

  建议按照税负无增减原则,出台专门的家族信托税收政策,使得直接传承与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传承所产生的税负无差别。

  (四)统一资管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信托证券投资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同属于资管产品。建议对所有资管产品纳税政策标准保持一致,进而消除监管套利、消除产品嵌套。

  (五)建议对家族成员受益人减免税收

  在信托存续过程中,信托项下房产的实际受益主体仍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交易转让。建议对于不动产家族信托,比照74号文、36号文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的直系、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在信托设立、终止阶段免征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于股权家族信托,比照67号文的规定,如果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为上述受益人,则允许委托人零对价或平价将其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给家族信托,避免股权增值部分额外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六)建议税务机关将备案的慈善信托认定为非营利机构

  建议税务机关加快完善非营利组织政策,明确公益慈善信托非营利性质,比照公益性团体,准许受托人开具捐赠发票,作为委托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列支的依据。

  综上所述,信托税制的建设和完善绝非易事,它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与现行的法律制度、行业实践相匹配,这需要政府机关、监管部门、信托业的共同推动。随着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需求的逐步扩大、信托社会认可度的不断提升,以及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和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家族信托必将迎来长久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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