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古代有历史史料记载以来,关于古代"地子"的记述是少之又少的,只有归义军时期在敦煌文书中有一些相关的记载。因此,许多人认为这些"地子"指的就是"地税",这也是国家所需要征收的一种税,这些税在征收的时候以田亩多少为依据,而田亩又是通过土地面积来决定和划分的。
但是也有许多学者指出,"地子"和"地税"不是完全相同的,尽管在广泛的含义上,他们指的都是国家对田户征收的一种税。关于"地子"和"地税"的相同和区分,许多学者也给予了相关的解释和说明。
"地子"指的是用田亩数量的多少来征收的一种关于土地的税制,而"地税"则是完全按照土地面积来征收的一种税制,尽管这两种方式都是关于土地征收的税制,但是这两种方式还是存在许多不同的。"地税"相较于"地子"来说,是一种范围更广的税制,"地税"中除了"地子"之外,还包括许多不同的税制,比如说官布、税草、税柴等制度。
这两种关于土地的税收方式发展到晚唐和五代十国时期,当时关于土地的税制已经变成"两税法","两税法"之后,"地子"作为一种关于土地的独立税制已经转变成为"地税"的别名。
晚唐时期指的是唐朝从裘甫起义到唐朝最终灭亡的时期,之后就是五代十国的阶段。晚唐时期的混乱的历史绝对不亚于任何一个战乱的时代,晚唐时期,安史之乱的爆发是压倒唐朝的最后一根稻草,藩镇割据、宦官干政等都使得社会局面更加混乱。
然而晚唐时期,在经过安史之乱之后还有一段五代十国的时期,不同于其他战争时期的混乱,晚唐时期有着出乎意料的稳定和和谐的局面,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文化方面,都依照着应有的路线在行进着。
一、晚唐五代"地子"的征收方式
1."地子"征收的内容是粮食
晚唐五代时期,"地子"作为一种土地征收方式,其主要内容是按照粮食来征收的,交纳赋税的种类有青稞、小麦、糜、粟、面、蚕、茧、布、油等,这些都是由专门的计量单位来计算的。据《寅年沙洲左三将纳丑年突年历》中记载的内容来说,关于"地子"中的突税,也就是以炒麦工值折合成粮食来充纳突田的情况。
突税只能够按照户数来征收,而不是"地子"中广泛承认的土地田亩数或者是按丁计征。这些又分别按照各户人口数量的不同征收不同种类和数量的粮食,这种税收征收方式也成为户税。
据史料记载,杜佑曾经说晚唐时期的户税名义上是王公一下都课税,实际高等户少,下等户多,因此作为国家吸引财富的主要方式,这种户税制度主要是针对下等户进行的,即同为下等户中的八、九等户。
当时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也长期依照这种税制来征收土地税,据《敦煌吐蕃文文书》记载,吐蕃当局还对吐蕃统治之下的敦煌部落中的居民按户征收粮食供养寺院,其中有史料记载的明确的数据,"马年秋,沙洲唐人三部落有唐人六百八十四户,每户向寺庙交供养量二克计,共计青稞一千三百六十八克"。
2."地子"由土地拥有者交纳
其中在《地子》一文当中,作者称"地子"完全是按照土地交纳的,谁耕种土地,就由谁来交纳"地子"。然而虽然"地子"是据地交纳的,然而这些只是规定拥有土地的地主交纳赋税的方式,但是涉及到那些租种土地的农民来说,这个税制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矛盾和缺点的,因此"地子"原则上是应该由地主,即土地拥有者来交纳的,而不是由租佃人也就是土地耕种者来交纳的。
在封建社会中,拥有自己土地的人只有上等人,而这些人的数量又相当少,所以数量较多的农民常常租种官府和地主的土地,但是在古代社会中,没有现代社会中先进的工具和可以预测到的天气情况和自然灾害,农民就算有土地也不得不在收成不好的年代也会租借给别人耕种,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交纳赋税就成为了问题。
这个问题在历史上也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据敦煌文书中的记载,"土地租佃之后,其地内所著官布、地子、柴、草、差科等,仍然由土地拥有者奴子承担,仰地主袛当,不干种地人之事。"
二、为何晚唐五代会发展出"地子"这种税制
1.晚唐五代时期的政治背景
晚唐时期的社会政局是在一种绝对混乱中保持着诡异的稳定和和谐。晚唐时期,唐王朝的政治危机不断加深,最终使得这个存续了几百年的王朝完全走向了末路和灭亡:宦官专权、藩镇割据、朝臣党派之争。
唐朝时期尤其是中唐之后,宦官的权力越来越大,发展到晚唐时期,这些人的权力甚至发展到可以掌握皇帝废立的程度。藩镇割据的局面使得即使宦官的力量清除之后,这些势力的保存直接造成了唐王朝的灭亡。
2.晚唐五代时期的经济状况
从历史记载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晚唐之后的经济一直保持着稳定,尽管全国中仍然伴随着起义、混乱、战争等使得社会难以安稳的存在的因素,但是在经济上来说,由于唐朝将近三百年的存续的历史,经历了中唐、盛唐时期的繁荣。
唐朝的经济根基已经稳定到足以延续和支撑住晚唐时期的混乱和纷争,江南地区的繁荣的经济情况可以说使得晚唐和五代十国时期最后喘上了一口气,因此各种各样的制度仍然在唐朝疆域内的各个地方沿袭下来,包括之前在全国通行的"地子",加以完善之后成为了"两税法",这是整个社会通行的一种土地征收的税制。
3.晚唐时期的社会背景
晚唐和之后五代十国时期,虽然社会仍然在动乱之中保留了稳定的局面,但是就算经济仍然同之前一样在发展着,也不能否认社会中动乱和战争对百姓生存和生活造成的威胁和迫害。
尤其是这些百姓大部分都是以没有土地的租佃人存在的,他们或者没有土地,或者是租借土地,总之推翻唐朝的统治者不仅仅是为了改朝换代,更多的还是为了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因此即使发展到晚唐和之后的五代十国时期,这时代的统治者也是为了能够给百姓一个安稳的社会环境。
三、关于"地子"的税率规定
当时对于"地子"征收的税率来说没有明确的记载,然而在敦煌文书中·有学者推算出了地子征收的税率,有"亩税一斗"的说法。然而发展到晚唐五代时期,各地的地子税率呈现出高低不同的状况,这也是根据各地的人口数量和土地面积和亩数来决定的。
唐朝时期,尤其是晚唐五代时期,北方和南方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都是不同的,因此粮食产量也存在着差异,再加上北方的战争比南方多,因此北方的地子税率也比南方有所提高。
晚唐五代时期,两税法刚开始推行,政府固定了一个具有上下浮动界限的地子税率,这是由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决定的,而限定了这个上下浮动的界限就可以使得一个国家下的各个地方的地子税率都可以由自己决定,根据每个地方独特的情况,无论是土地亩数、人口户数、粮食产量情况都可以最终影响到一个地方的地子税率。
在正常年景下,地子税率规定为亩税八升至一斗,晚唐五代时期,受到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当时北方的地子税率仍然维持在亩税一斗左右,敦煌文书中有关于敦煌地区"约为亩税八升"的地子税率的记载,据相关学者推测,这应该就是中央设定的地子税率的下限。
四、结语
就历史史料记载,我们无法明确得出晚唐五代时期"地子"的征税率,然而从敦煌地区的文书记载来看,至少能够看出敦煌地区的地子税率。或许是因为晚唐五代时期的归义军统治的时间比较长,由于政治、经济情况都比较复杂,各地的地子税率自然是不尽相同的。
但是就当时的历史社会背景来看,"地子"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土地税制,绝对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再加上由于战乱造成的百姓长期依存的土地开始产生了威胁,因此没有人会否认统治者会为了百姓的安稳的生活发展出"两税制"的土地征收税制,他们完全是有利于社会和百姓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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