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等封建
迷信祭祀用品的通告
为积极倡导和有效推进文明祭祀,净化县域环境,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禁止封建迷信祭祀用品买卖。防火期内(全年)所有生产、批发企业禁止生产批发锡箔、冥钞、纸钱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所有商户不得购进、储存和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个人不得购买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各乡镇(开发区)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户和个人,予以处罚。
二、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期内,烈士陵园、露天墓地和坟地等地,严禁焚烧锡箔、冥钞、纸钱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严禁任何人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严禁上坟烧纸、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县公安局要加大烟花爆竹禁放巡查管控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倡导文明祭祀方式。县民政局要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各乡镇、开发区(街道)、村组要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祭祀,提倡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以文明、清洁、安全的方式缅怀故人、寄托哀思。
四、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继续违法从事生产、批发、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等祭祀用品的经营主体,县民政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没收相关物品。(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者,没收制造工具、违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二)防火期内,进行上坟烧纸、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的,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行为,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倒追经营者责任,最低处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职人员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将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律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巡查举报监督。县有关部门加强此项工作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和监督,举报电话:县防火办0314-8010400。
特此通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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