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良其
时常有朋友问我:“王律师,你每次向中央巡视组或纪委反映情况,一报一个准。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可借鉴的经验啊?”我告诉他们:“向中央巡视组或纪委反映情况,一定要有善良的动机,正当目的,符合律师执业操守,对国家法治具有建设性。正所谓天理、国法、人情等,要拿捏精准……建议你们不要复制我的工作方法,弄不好会有牢狱之灾,甚至会遭人暗算!”
孔子曰:“仁者必有勇。”律师,若看到自己的当事人被冤枉,甚至被冤枉而使小命都难保,却因自身胆小怕事而不敢发声,甚至还站在公诉人的立场上动员自己的当事人“认罪认罚”,这样的律师不仅是其个人的耻辱,而且是整个律师行业的耻辱——因为其玷污了国家设立律师制度追求公平正义的初心。
有一次,某中院刑庭承办法官给我打电话:“喂,你是王良其律师吗?刘某的上诉的案件二审你还为他辩护吗?”“是的,还为他辩护。”我答道。“你尽快把刘某的委托手续和二审辩护意见提交过来。”该法官对我说。“我们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没有开庭无法发表辩护意见。”我对他说。“我们领导说了,这个案子二审不开庭了。”他接着说。“二审不开庭?那我们如何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呢?”我说。“一审不也是你辩护的吗,接着发表辩护意见。”他说。“一审的辩护意见,我在一审阶段已经发表完毕,二审不开庭,我不知道再如何发表新的意见。”我说。“二审开不开庭,是我们法院说了算,你把你的意见先提交过来,尽快。”他说。“二审开不开庭,不是你们法院说了算,是法律说了算!这个案件争议这么大,证据、程序、甚至连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存在问题,而且社会也高度关注该案,你们若是二审不开庭,我无法提交辩护意见。你们如果坚持让我们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我就以你们不能公正地审理刘某案为由——申请你们回避!”我坚定地回答。
之后,我把上述对话情况反映给该院刑庭庭长。告诉他:“你们对待这样对待上诉人、对待司法审判,竟然如此走形式、走过场,这样的司法审判,这也太假了吧?让本律师配合你们去演戏,你们估计是彻底想错了!”
圆滑的东西是堆不高的,总得方方正正的才可以堆得高。做人如此,做律师更是如此。
“审判长,如果公诉机说本案被告人刘某是‘套路贷’的话,则本辩护人则说,本案的所有所谓被害人都是‘套路借’——本案31名被害人居然有24名被害人都是‘失信人’和‘老赖’,失信人占被害人比例尽然高达77.4%!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确认,这些因借款经验丰富而变成‘失信人’的企业经营者,他们在向被告人借入真金白银的资金使用过程中,八年时间总共向被告人支付的利息仅为23.4%,而且很多被害人在本案中连本金都未归还给被告人,有的被害人甚至连一分钱本金都未向被告人归还!不仅如此,公诉机关起诉的31起案件,其中有15起是经过人民法院就其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在向这些‘失信人’的借款人要债过程中,连一巴掌都未拍过他们。然而,本案公安机关在征集犯罪线索时,这些失信人和老赖们却纷纷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是‘套路贷’,摇身一变从‘债务人’变成了‘被害人’,而作债权人的被告人却变成了‘诈骗犯’而身陷囹圄!这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吗?这付合‘常情常理’吗?本辩护人不禁要问:本案中,谁是真正的被害人?谁是真正的诈骗犯?我们的法律是不是要让合法者向违法者低头?我们的法律是要打击违法者、还是要打击合法者?人民群众能从这起‘套路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吗?……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60次讯问竟然没有一次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称是‘由于侦查人员疏忽’,现在时又不让侦查人员、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这样开庭,法庭能审查什么?你们想干什么?难道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吗?”——本律师在某法院开庭审理刘某涉嫌“套路贷”䅁开庭法庭辩论时如是说。
“审判长:本案66个被告人,我是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案不是涉黑,也不涉恶;既不是犯罪集团,也不是共同犯罪。他们中间九零后人居多,在单位上班打电话为总公司催讨合法债务,怎么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你们相信吗?反正我不信。所以,我坚持为第一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不能让这些刚出校门的年轻人背上沉重的罪名开始他们的人生!”
我每年辩护的一审案件最多五件,加二审、重审的案件不能超过十件。否则,就是糊弄当事人了。
前几天有个当事人来本所要我代理二审上诉,我说没有时间档期不能收,他以为我是担心律师费,说:“您不用担心律师费!”我说:“我不想坏自己名誉,我可以帮你推荐其他律师,我真的没有时间和精力了。”
找我辩护的案件都是难办的案件。多办一件案,不仅新收的案件办不好,会导致拖累其他案件,而且也会累死自己!
心存善良,途中便有贵人;心存邪恶,离亡为时迟早。刑辩律师,应清心直道!
【作者简介】王良其,法学和财政金融双学历,安徽省十佳律师,服务企业全国十大杰出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法律业务从业资格,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安徽省人大立法和司法监督法律专家组成员,安徽省公安厅法律专家组成员,安徽省司法行政年度榜样人物提名奖得主,新浪安徽最具影响力名人微博奖、风尚人物奖得主,曾赴法国、美国进行律师业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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