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国家统计局1月2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统计局起草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起草说明,制定《管理办法》是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是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为了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形成强力震慑,为全社会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现行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企业统计信用管理需要,通过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一是进一步明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并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二是进一步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程序,做好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三是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同时,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的同时,保护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权益。
该《管理办法》共5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目的,规定基本概念,管理原则和各级统计机构职责分工。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明确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标准,规定了认定流程和文书内容,增设了开展认定工作时限要求及认定前告知程序。
第三章惩戒和修复,明确了各级统计机构公示、共享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流程,规定了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监管惩戒措施及信用修复条件和流程。
第四章救济和监督,规定了统计机构自我纠错和内外部监督及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救济途径。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实施部门的信用分级管理权限等内容。
【附件】
关于《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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