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法问答|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奖要给吗?
分情况。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
关于年终奖的性质,笔者需要再次明确一下: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的体现,不是义务。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得拿出证据证明双方就年终奖事宜做出了约定。
协商解除的情形分为两种,一种系劳动者提出,另一种系用人单位提出。针对提出的主体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用人单位提出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倘若系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后续则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
倘若系用人单位提出,那么需要分情况讨论。实践中,在年末进行协商谈判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很容易就年终奖事宜相互扯皮导致谈判破裂。
原则上对于发放年终奖劳动者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事实情况为先。
在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可在协议上约定:于X年X月支付年终奖以及剩余费用。
在用人单位尚未统计确认是否发放年终奖或劳动者是否符合年终奖领取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协议上约定:双方就年终奖发放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倘若用人单位愿意一次性支付年终奖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倘若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补发年终奖,那么则应当按照年终奖的发放规则来处理。若双方已就离职补偿一事达成协议,劳动者再行提出年终奖的请求,难度极大。
至此,笔者写到这想到了一个新问题。
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奖要给吗?
对此问题,你怎么看?该问题的答案,在下一期回答中予以公布。
答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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