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华某雄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其每月实际收入为6000元,包括有交通费500元,通讯补贴500元。这三种补贴是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发放,未在工资总额中体现。去年春节前,由于工作忙,华某被要求周末加班两天(共16小时),由于工作量太大,他自己决定每天额外加班2小时(共10小时)。同时,在春节期间,还被公司安排值班三天,分别是初一、初四和初五(共24小时)。当月累计加班时间50小时。
春节后,公司向华某发放了加班工资800元(5000÷25÷8×16×2),并让其对春节期间的加班进行调休。华某雄对公司的加班费发放方式提出异议。
加班费到底要如何进行发放呢?
一、加班的认定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可见,认定加班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由公司进行安排。
2.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案例中可认定为加班的时长为:春节前周末加班两天共16小时,春节期间安排的初一、初四、初五的值班(共24小时)。
华某雄因工作量大,自行加班的时长(共10小时)则可不认定为加班。
二、月计薪天数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案例中,以25天作为加班费的计薪天数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符。
三、加班费计算的工资标准
加班费计算时的月工资收入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月工资收入”的确定可参考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月工资收入”。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原则上“月工资收入”以员工实际月工资为标准。
3.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即“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以最低工资确定“月工资收入”。
案例中,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工资数为“5000”,加班费计算时可以5000为标准。
四、加班费倍数的确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特别强调的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费的发放。
案例中,因为春节期间涉及到法定节假日,所以初一当天的加班只能发放加班费,而不能以调休代替。
五、加班时长限定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案例中,华某雄的认定加班时间为16+24=40小时,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
所以,案例中最经济的处理方法是发放加班费5000÷21.75÷8×8×3=689.66元,同时为员工安排32小时的加班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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