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能同眠死同穴”,这是沈从文笔下《边城》中傩送与翠翠的爱情;愚忠事业,爱情沦为牺牲品,这也依旧是沈从文笔下傩送与翠翠的爱情。在事业与爱情面前的选择就像一道电车难题,出手相救害死一人,视若无睹则五人殒命,无论怎么选终究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
可在男女关系中,思维方式的不同造成不同种的取舍,其实无论是理性还是感性,这两者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不能正确合理地处理双方关系,极有可能积怨良久,酿成更大悲剧。
贵州女子邓晓(化名)和丈夫文巍(化名)便是如此。邓晓的丈夫文巍出生于贵阳的一个富贵人家,自打文巍记事起,他的父亲就一直像个工作狂,一心扑在事业上,做出不少成果。这也潜移默化影响了文巍,成年后的文巍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像父亲一样的奋斗青年。
而邓晓与他爱情故事,其实起初也格外美好。1996年,17岁的邓晓遇见了彼时高大帅气、意气风发的文巍,花一样的年纪遇上梦一样的意中人,邓晓心动不已。同样心动的还有文巍,邓晓的清纯靓丽像一根针一样深深扎进文巍心里,于是他当机立断展开追求,邓晓也就顺理成章地接受了他的心意。这段爱情一开始,就是8年。
但相恋后,邓晓渐渐发现曾经吸引自己的文巍那种蓬勃向上的少年气质,逐渐成为了阻碍他们感情更加深入的拦路石——2002年文巍接过了父亲交给他的一处煤矿厂,以此锻炼他成为优秀家族事业接班人,文巍当然不敢怠慢,夙兴夜寐忙个没完,一头就扎进了矿场的工作里。
可是,感情也需要长期的经营和维护才能越加香甜。邓晓做着一份铝厂过磅员的工作,比起文巍的全身心投入,邓晓明显后劲不足,她的更多心思都花在了经营爱情中。可这样的错位,不用多久,邓晓便觉得自己这恋爱谈的倒还不如不谈自在。
也是正在这时她遇见了大她6岁的杨斌,这个男人带给她的爱情体验前所未有,让她一度觉得这个男人比自己现在的男友兼未婚夫文巍都更具吸引力。而2004年邓晓与文巍结束“爱情长跑”,举办婚礼则暂时打破了这种诡异的三角平衡。
可谁知步入婚姻后,文巍越发的醉心于自己的事业,经常吃住都在矿上,哪怕是邓晓怀孕都少有时间关心,这让邓晓“靠儿子拴住老子”的心思是彻底落了空。虽然出于缺少陪伴的愧疚,文巍给邓晓置办了诸如车、礼物等各种东西,可邓晓心心念念的陪伴依旧迟迟未到。
到儿子生下后,两人矛盾更加激化。有了孩子本以为会让文巍回归家庭,可恰逢文巍生意的关键时刻,文巍也就权当是妻子的女儿家脾气,只是更多的买东西哄她。独自在家带娃的邓晓满心的孤苦无处诉说,自己心中的情绪就像一块石头梗在了心头。
对文巍的关心终于不抱希望的邓晓这时突然想起了曾经的那个旧情人杨斌,当初的你侬我侬让她无比怀念,犹豫之下她还是联系了这位“故人”。杨斌恰好也对邓晓念念不忘,于是两人如同干柴勾动烈火,过往的情愫瞬间燃烧得火热。
而此时的文巍,忙于生意,还开拓了公益事业,忙的更是脚不沾地。终于在2006年6月的某天,文巍碰巧看到一个开着自己妻子车的男子,这才起了疑。几经调查之下,邓晓终于还是露出了马脚。邓晓在向丈夫一再保证不会再犯后,终于是熄了文巍离婚的心思。可问题不解决,就只有再犯——文巍又一次知道了邓晓再次私会情人的消息。
这次他提出要让邓晓净身出户。方寸大乱的邓晓赶忙找来杨斌商量对策,于是他就有了一个狠毒的法子——杀死文巍,由邓晓继承他的全部家产。事实上,以邓晓的情况还真符合这一继承规定。
依据原《继承法》和现行《民法典》的描述,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特殊情形,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邓晓可不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然而这种谋财害命式的继承,显然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可此时的杨斌和邓晓两人,仿佛被鬼迷了心窍一般,竟伙同杨斌的朋友雇佣凶手计划谋杀文巍,终于在2007年9月19日,邓晓一行逮到了机会在立交桥下杀死文巍。一切结束,在邓晓等人还在做着瓜分家财的春秋大梦时,警方先一步逮捕了几人。
事实上,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哪怕是帮助杨斌雇佣凶手的朋友,由于指向谋杀文巍这一共同目标,且行为也构成犯罪活动整体共同作用于犯罪结果,他也依旧构成了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桩案子有5个罪犯,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等因素来决定量刑。
作为主犯的杨斌,全程参与谋划、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意和造成实际犯罪结果的作用均属最大,经审他被判处了死刑。邓晓在作案过程中起到作用较杨斌要小,判处了死缓。其余三人中,一人判处死刑,两人判处死缓。
夫妻相处,除了需要彼此的关心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要有达成相互认同的价值观、事业观、和爱情观。一味地想通过某种方式来拴住另一半的心,只会令人厌烦;而一味从自己的发展出发,而忽略另一半的感受,也会使婚姻难以续存。只有婚姻中的双方对婚姻、事业等的价值需求程度相似时,爱情才更能在这其中得到滋养,枝繁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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