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安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代某及代理律师李某某因逾期举证,被依法书面训诫,正安法院对代某及代理律师李某某开出《训诫决定书》。
该案中,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原告以仲裁时代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裁决的款项不应由原告支付给代某为由向正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代某仲裁裁决载明的款项。
正安法院立案后,依法向代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明确了举证期限。但代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提交证据,开庭时代某及委托代理律师也未向法院提交主要证据。庭审中,原告表示代某未提交主要证据,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代某及代理律师李某某表示要向法院补交证据。庭审结束后,代某及代理律师李某某才向正安法院提交了主要证据。
通过正安法院审查,鉴于代某及代理律师李某某逾期提交的证据与该案的基本事实有关,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该证据予以重新组织质证,在采信该证据的同时,对代某及代理律师李某某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有序进行、浪费审判资源的逾期举证进行了书面训诫。代某及代理律师李某某收到《训诫决定书》后,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送来了悔过书,表示受到了教训。
来源:正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承华
编辑:李跃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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