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假诉讼(含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日益严重,不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妨碍公平竞争,也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和营商环境建设,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为此,全市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的要求,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从个案严厉打击和建立长效机制两个方面,对虚假诉讼进行标本兼治。
下面向大家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二
王某因私自在借条上添加利息约定并虚假陈述被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向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70000元,并提交7份由二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其中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4月20日的3份载明月利率按3%计算。2021年6月10日,原告王某在泗洪县人民法院与其谈话时,陈述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14日借条上的“3%”系其当着被告吕某某面所写,2018年4月20日借条上的“3%”系被告吕某某本人所写。被告吕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七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其向被告出具借条时均未在借条上写明月利率按“3%”计算。另,被告吕某某向法庭提交原告王某于2019年1月29日与被告谢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原告王某将2018年1月26日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拍照发给被告谢某某,照片显示该借条上并没有“3%”字样。2021年6月25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再次与原告王某谈话,其承认2018年1月26日借条上“3%”系后添上去。
二、裁判结果
由于王某私自在借条上添加利息约定并虚假陈述,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王某罚款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王某为让法院支持其关于利息的诉讼主张,在借条上自行添加“3%”并谎称系当面书写、双方认可,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妨碍正常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
供稿:金融庭
编辑: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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