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高管是否能兼职
原则上不应兼职
根据2018年12月更新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结下来,除了法人能够在关联机构且非冲突业务类企业兼职之外,其他高管及普通员工原则上都不能兼职。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是关联机构呢?
关联方定义:私募机构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一般建议公司的几个核心高管和岗位,比如基金经理,项目投资经理,风控负责人都应该独立履行职责。
还有小伙伴提到,协会要求私募管理机构要有2名高管,那么能否由法人兼任公司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再另外聘请一位总经理,这样也符合2名高管的要求,是否可行?
协会的一条反馈意见:法人任风控,风控不得从事投资业务,请律师核实并说明风控是否从事投资业务,说明如何实现独立性、相互制约。请机构上传风控不从事投资业务的承诺函。
从公司内部控制角度来讲,风控负责人首先是不可以从事投资业务的。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总经理或董事长,并不管理公司的全部事务,只是履行《公司法》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兼任风控负责人也不是不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写说明解释如何实现风控负责人的独立性和职务之间的相互制约。
建议大家不要轻易尝试,审核结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不同审核员的态度有所不同。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版明确规定:
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三、人员“挂靠”的风险
“兼职”和“挂靠”是2个概念,但日常沟通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小伙伴偶有混淆。想提醒大家,“挂靠”行为是一定要杜绝的行为,不管是正在申请登记的机构还是已经登记完成的机构,存在“挂靠”人员对于当事人和公司而言都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1. 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协会或将终止办理管理人登记。
2.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3. 挂靠人失信,取消从业资格及加入黑名单。比如挂靠的是法代或者高管,一旦公司出现重大事故,比如私募失联事件,名义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员工跟投
1、员工跟投的定义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制度的基础。
《监督办法》第13条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也即从业人员不需要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也不需要满足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条件。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从业人员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确认的条件为:
(一)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从业人员投资于供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2、员工跟投的募集流程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募集流程包括: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豁免提供如下材料:
(1) 风险调查问卷
(2)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3) 投资者信息表
(4) 投资者及产品风险匹配告知书
(5) 风险揭示书
(6) 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
(7) 24小时冷静期及冷静期回访
同时私募管理人作为天然的专业投资者,跟投购买产品不需要进行双录。但是,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以及普通员工,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专业投资者,若其本身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要求,则要按要求完成双录,不能豁免该环节。
3、员工跟投产品备案材料
根据经办的案例,基金业协会在认定跟投员工时执行口径偏严,主要表现在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上传如下文件:
I.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II.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
III.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凭证,以及员工的工资流水凭证。
劳动合同、在职证明、社保凭证和工资流水的信息需要相互印证。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关注该跟投员工是否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了信息。
五、热门问题解答
1、中基协目前对于管理人及员工跟投比例、金额有限制吗?
答:经了解,基金业协会目前不接受全部投资人均为员工的私募基金备案申请,该产品里须至少有一个外部投资者。对于跟投员工人数过多的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基金业协会亦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反馈意见。
根据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窗口指导建议,“跟投员工”暂时不存在最低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要求。尽管基金业协会未明确要求“跟投员工”的实缴出资下限,但是在首次提交基金备案申请时,一般跟投员工均会按照与其他合格投资者分期实缴出资同比例缴付其首期出资资金。
2、风控总监可以跟投公司发行的基金吗?
答:可以!风控总监是私募管理人高管,可以跟投的。
3、私募管理人的股东或关联方出资,属于管理人/员工跟投吗?
答:私募管理人的股东或关联方投资该管理人发行的私募产品,则股东或关联方并不天然属于合格投资者,需要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即起投金额为100万起且机构净资产需满足1000万)。
另外,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首次发行产品,那么,如果基金只有股东、管理人及员工出资,则协会倾向于认为有保壳嫌疑,需要另外再对外募集(即有非关联的外部投资者认购基金)。
4、员工跟投私募基金有纳税义务吗?
答:针对以自然人员工身份直接跟投或通过合伙企业间接跟投PE基金的,适用20%比例税率或5%-35%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针对以公司作为平台间接跟投PE基金的,对于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收到的合伙企业分派的股息和红利,需要适用25%的比例税率。
5、私募投资基金可以设置基金管理人或者员工跟投份额与其他普通投资者份额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取方式不一致吗?此类产品可以通过协会备案吗?
答:可以备案,在此类产品中,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员工跟投份额,除费用、业绩报酬与其他投资者不一致外,同等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所有投资者仍共享基金投资收益或者承担基金投资亏损。
6、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如果想跟投本公司私募产品,需要统一开立什么账户吗?怎样才有每个员工自己的持股账户?持股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哪些?
答:证券类私募基金员工跟投本公司私募产品,与其他投资者一样需要统一开立基金份额登记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交易情况,该种情况下员工并不直接持有股票,无需开立持股账户。
若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自身运用证券账户直接进行股票交易等,需要遵守《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
7、关于产品季度申报提交风险揭示书,管理人跟投需要提交吗?
答:跟投管理人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对于该类投资者可豁免风险揭示书的签署环节,因此可不提交。
8、新员工跟投基金,有劳动合同,暂无社保缴费记录单(下个月才能转入),是否影响备案?需要提供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资料吗?
答:需要在备案时上传正式劳动合同,附上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产品季度更新开放时,上传社保缴费记录单。
9、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跟投如果社保在股东方,未转移到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跟投员工需要全职,否则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10、员工跟投的情况下,外地员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如何提交相关资料?
答:社保缴费记录单中,员工的缴费单位为人力资源公司。该员工已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只不过在外地办公,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社保。
将情况说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在“其他问题文件说明”上传。情况说明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人力公司盖章。
11、公司高管同时也是母公司的员工,且社保由母公司代缴。这种情况下,高管要进行员工跟投的话,社保证明怎么上传?
答:这种情况下,将情况说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上传。情况说明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母公司或集团盖章。
12、基金管理公司聘用的员工已超过60岁,无需再缴纳社保,跟投时可以不提供社保记录么?
答:请提供劳动合同,并进行相关情况说明。
13、我们一位员工跟投,投资金额超100万,是否可以当外部人员购买产品呢?股东可以当作外部投资人吗?
答:【1】员工跟投指的是发行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机构的从业人员购买该私募机构发行产品。不建议贵司将该名员工投资者作为外部投资者认购本机构发行的基金。
【2】股东如果在私募机构任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该私募机构发行的产品,应当以员工跟投形式认购。没有任职的股东则认定为外部投资者。
14、我公司新产品员工跟投,需要提交社保记录。因我公司是异地办工,此员工是在分公司缴纳社保,提交分公司为这位员工缴纳社保记录可以吗?
答: 提交分公司员工的社保证明是可以的;
【1】分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建议满足以下条件:1)社保证明中能够体现缴纳单位的名称;2)附加说明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联关系;
【2】建议提供从入职至提交社保证明日的记录。
15、管理人平层跟投,不分级的产品,算不算结构化?要不要符合三号文要求,可不可计提管理人业绩报酬?
答:管理人跟投不算结构化产品。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依据合同约定。
16、员工跟投的情况下,如果员工离职了,该怎么处理?
答:
探讨总结参考一:转给没离职的同事!
探讨总结参考二:
员工跟投认购时,需要签署承诺函和员工已签字的空白赎回申请单,离职时单个产品低于100万元,或高于100万元但未补齐合格投资者材料的,需要全额赎回。持有高于100万的,如果之前是按照管理人员工的当然合格投资者直接认购的,还需要补齐合格投资者材料。
探讨总结参考三:
如果他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肯定是内部员工接,或者是公司接,合规不允许他继续持有,对公司来说有风险!如果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就可以继续持有,并有费率的优惠。
探讨总结参考四:
员工离职后,如果之前跟投的金额不到100万,后续不能加仓,不必赎回。部分私募管理人会要求离职员工赎回,一方面这样做会更合规,减少风险;另一方面,个别私募管理人会将员工跟投作为一项员工福利,很多是不收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既然不是公司员工了,就不能继续享有这项福利。
17、添加投资经理时,提示“不是本机构员工,请先到从业人员平台确认该人员是否关联到当前机构,再添加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应如何处理?
回答:
1、请先核实该投资经理是否已在该机构人员平台完成注册。 人员平台完成基金从业资格注册,T+1日信息更新至资管平台。
2、符合上述条件的,请核实机构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含有小写“x”,若存在,出现该报 错是由于AMEBERS系统与人员平台中机构组织机构代码不一致导致的,需要登记上报协会后台修改该机构AMEBERS系统组织机构代码,将小写“x”修改为大写的“X”。
18、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组成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投资该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是否要满足机构合格投资者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且投资该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
回答: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组成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跟投的,穿透后的员工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但合伙企业层面是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的,即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投资该基金金额需要不低于100万元。
19、通过协会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是否仅适用于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和员工?
回答: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并不限于是私募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和一般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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