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的原因是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提出来经济补偿,也就是在家务劳动方面承担较多的一方。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如果要求对方予以经济补偿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承担了较多的家务。法院应予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提出, 确认离婚补偿金数额时须考虑如下因素: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 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 婚姻持续时间越长, 投入时间越多, 补偿数额应相应增加;(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如照顾老人和子女不仅要投入大量体力, 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 同等条件下, 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环境, 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 一方为另一方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 带来的是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另一方因此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 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等, 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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