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庞赛男)近日,恩阳区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发放高利贷和催收贷款业务衍生的系列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彬鹏公司张某、陈某、李某等人注册成立中宇通公司,负责对外发放高利贷,并收取管理费、服务费、居间费等。公司成立后,先后对外向被害人发放月利率高达20%的高利贷款。2014年4月,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彬鹏公司成立清欠小组专门负责催收债务,以跟踪、滋扰、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在四川省平昌县、巴中市巴州区等地实施催收非法债务、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为首要分子、其余9名被告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这是恩阳法院审理的首个以放高利贷攫取巨额利润并采用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按照每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并根据各自所犯的罪行,以犯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年不等刑罚,并处2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
什么是催收非法债务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指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因此,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财产交易秩序,加大了打击、处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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