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编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2011.6;转自"纪法思享"公号
疑难问答
Q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应如何处理?
答: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务)责任;同时将其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利益,是通过付出一定的劳动、资金投入取得的,甚至还要承担一定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则在对其所获利益进行收缴时,应当采取收缴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净收益的方式;如果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是与他人合作或合资经商办企业的,不能随意将他人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
法规依据:、 ; ;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八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试行)》(中纪厅〔2007〕10号)第22条、第23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第25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38条。
《党纪处分条例》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五十八条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四款)对不属于犯罪所得但属于违法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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