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统计年鉴2021》显示,截至2020年末,全国共有注册#护士#4708717人,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10678019人)约44%。
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规定,护士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学分。举名继续教育网根据现有资料,整理了部分地区共计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详情如下:
一、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规定,取得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需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根据医院级别,Ⅰ、Ⅱ类学分要求如下
(1)三级医院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总分不低于25学分。
(2)二级医院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7分,Ⅱ类学分18分,总分不低于25学分。
(3)一级及以下医院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20分,总分不低于25学分。
2.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3.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护士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二、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护士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1.初级职称护士
初级职称护士每年应完成25学分,其中三级医院人员每年要求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
2.中、高级职称护士
(1)三级医院中、高级职称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2分,Ⅱ类学分13分。Ⅰ类学分中国家级项目至少完成4分,省市级项目至少完成8分。
(2)三级以下医院及其他单位中、高级职称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Ⅰ类学分中国家级项目至少完成2分,省市级项目至少完成8分。
三、河北省
根据《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河北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所有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护士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2.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所有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3.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所有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乡镇卫生院的护士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休产假的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四、山西省
根据《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规定,山西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
每年获得Ⅰ类学分不得低于10分,II类学分不得低于15分;
2.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
每年获得Ⅰ类学分不得低于8分,II类学分不得低于17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
每年获得Ⅰ类学分不得低于6分,II类学分不得低于19分;
4.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士
每年获得Ⅰ类学分不得低于5分,II类学分不得低于20分。
5.护士五年内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不得低于15学分,市级不得低于10学分,县级不得低于5学分。
6.县级及以上护士每年获取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7.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比照同等级别单位授予学分。
五、内蒙古自治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
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各类学分标准如下:
I类学分5-1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分);
Ⅱ类学分至少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Ⅱ类)数不超过5学分,三甲医院三年内国家级项目不少于2-5学分);
2.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
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I类学分可代替Ⅱ类学分。
各类学分标准如下:
I类学分5-1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
Ⅱ类学分至少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Ⅱ类)数不超过5学分)。
3.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士
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4.个体诊所护士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5.自治区级公共卫生单位参照三级医疗机构;盟市级公共卫生单位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旗县级公共卫生单位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六、黑龙江省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规定,黑龙江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护士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全年25学分可全部通过远程方式获得。
2.县级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护士不做I类和Ⅱ类学分划分,每年只要学满25学分即可。
七、吉林省
根据《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定,吉林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中、高级职称的护士,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取得至少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职称护士每年获得国家级I类学分不得低于2学分。I类和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初级职称护士,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的初级职称护士每年不低于15学分。I类II类学分可兼得。
八、辽宁省
根据《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总体要求
(1)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2)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Ⅱ类学分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
(3)Ⅰ、Ⅱ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2.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5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5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
九、甘肃省
根据《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甘肃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2.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参加本专业(三级学科、亚学科)继续医学教育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5个学分;每年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3.学分不能跨年度累计,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十、青海省
根据《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青海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2.西宁地区及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所获得的学分数应以I类学分为主;州、市、县级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所获得学分数可以Ⅱ类为主,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
3.护士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替代。
十一、宁夏自治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规定,宁夏自治区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总体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在任期内远程医学教育Ⅰ、Ⅱ类学分不得超过规定学分的50%。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按单位级别分类要求
(1)自治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2)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3)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护士
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护士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护士休产假期间,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十二、云南省
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云南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1)副高级及以上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2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8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中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初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副高级及以上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中级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初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1)副高级及以上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 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中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初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5.以上条款中,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6.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全脱产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7.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的学分视为完成。
8.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
十三、贵州省
根据《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贵州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护士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护士,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护士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
2.护士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
3.护士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4.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的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4.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护士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5.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6.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每学年成绩单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Ⅰ类、Ⅱ类学分(学时)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7.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单位派出培训通知和培训合格证明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Ⅰ类、Ⅱ类学分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8.因工作需要暂未从事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护士,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业务时,第一年的聘任、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不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的限制,第二年起按本细则要求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学时)。
十四、四川省
根据《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四川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总体要求
(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3)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护士每年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3分。
2.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1)中级及以上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初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
(1)高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初中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1)高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初中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
5.新入职的护士在取得初级职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
6.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7.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的护士,按照年度考核或结业考核成绩合格并由培训基地审核通过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8.经单位批准,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3个月及其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3个月以内的,每1个月授予6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10.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十五、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卫健委《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4〕9号)规定,江苏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护士每年所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鼓励其参加国家级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2.乡(镇)卫生院及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护士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护士,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鼓励其参加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十六、安徽省
根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安徽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护士,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3.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4.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十七、湖北省
根据《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鄂卫发〔2007〕25 号)规定,湖北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总分要求
(1)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每年获得的最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每年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以上学分数为Ⅰ、Ⅱ类学分总分,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3)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4)休产假者在休假年内应完成最低学分10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5)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2.具体要求
(1)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护师以上人员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等学术活动授予学分不超过15学分。
护士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中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等学术活动授予学分不超过15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
所有护士五年内完成省级Ⅰ类学分1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国家级Ⅰ类学分4学分,Ⅱ类学分中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等学术活动授予学分不超过15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所有护士五年内完成省级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中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等学术活动授予学分不超过15学分。
十八、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上海市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和阶段相结合的学分制。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连续5年为一阶段。
2.郊区(县)护士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数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3.市中心城区护士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30学分,其中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数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他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数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4.符合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条件的,方具备原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资格。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护士每一个阶段(连续5年)中,必须具备一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三级医院为10学分以上;二级甲等医院为5学分以上(含起点学分)。每年所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5.前款郊区(县)指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金山区、 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中心城区指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和杨浦区。
十九、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办发〔2007〕07号)规定,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2.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十、湖南省
根据《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湘卫科教发〔2016〕9号)规定,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护士,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2.省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护士,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10分。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护士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五年内通过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4.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护士,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二十一、福建省
根据《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福建省取得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需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师”级专业技术职务护士,不要求取得I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2.“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2)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3)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I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3.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二十二、广西自治区
根据《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版)》规定,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与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其中I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五年内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2.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不作I、II类学分的划分。
3.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4.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一线防控人员倾斜。对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对参加自治区支援边境医疗救治队伍的医务人员,按每支援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5分计算。
二十三、海南省
根据《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海南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护师及以上职称护士
(1)省级、地市级、省农垦总局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每年总学分25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其中每年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超过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5年内须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不低10学分。
(2)市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每年总学分20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其中每年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超过10学分;Ⅱ类学分10-15学分。其中5年内须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不低10学分。
(3)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等单位
每年总学分20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0-15学分。
2.未取得师级及以上职称护士
(1)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省农垦总局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每年总学分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0-15学分。其中,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超过10学分,且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等单位
每年总学分15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二十四、河南省
根据《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河南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护士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1)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
护师以上护士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7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护师以上护士每年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士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
2.休产假的护士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乡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二十五、广东省
根据《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广东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士,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详细要求如下: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一级(或省级)防保机构
护理师以上护士每年获得的总学分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且5年内通过国家级项目获得学分10学分。
(2)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护理师以上护士每年获得的总学分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护理师以上护士每年获得的总学分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20学分。
(4)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有护士
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以上就是举名继续教育网关于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介绍,希望对各位护士朋友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内容为举名继续教育网通过各地卫健委官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官网等官方文件整理而成,仅供各位护士朋友参考。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请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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