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四川,男子与朋友嫖娼后,还要带失足女外出玩耍,遭对方拒绝,因此发生冲突打斗,被捅伤。2021年12月21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伤害按的起诉书,披露了此案的全过程。
大强,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1月12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16年10月底,大强得知朱某的店内急需失足女,他便联系夏某某等人商议,带失足女到邻水县。2016年11月1日,大强等四人带两名失足女高某、祖某,乘坐火车到达重庆,朱某将他们接到店内。次日晚上朱某邀请众人吃饭,
11月2日21时许,汪某、曾某、郑某三人到该店嫖娼,汪某与失足女高某在二楼一房间内发生男女关系。当晚22时许,汪某在支付嫖资时,与店老板朱某,因价格问题发生纠纷,曾某强行要带失足女高某外出玩耍,高某不同意,祖某上楼叫来了大强等四人下楼,见汪某、曾某要强行带高某出去,双方因此发生冲突打斗。大强等人用刀子将汪某打伤后逃跑。
经邻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汪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大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大强使用水果刀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作用明显较大,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分。大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大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其他同案犯均已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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