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江县的廖某达、邓某平、李某甲等人,组织卖淫团伙,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非法色情服务,每次收费500到800不等,组织者和卖淫女按比例分成。仅仅八个月时间,这一团伙就非法收入50余万元。2021年12月20日,湖南平江县检察院披露了这起组织卖淫案的详情。
廖某达、邓某平、李某甲等人先后在平江县开发区某酒店等地,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该卖淫场所提供两种性服务,一种是发生一次性关系,收取嫖资500元,卖淫女从中抽取260元作为提成;一种是发生两次性关系,收取嫖资800元,卖淫女从中收取450作为提成,其余嫖资作为该卖淫场所的非法收入。
该卖淫场所创建群名为“我们是打不死的小强”微信群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并创建群名为“后勤部”微信群方便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联系。
廖某达安排邓某平负责该卖淫场所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联系卖淫场所、招募卖淫女、接待嫖客挑选卖淫女、收取嫖资等,其他股东协作管理;李某甲以及雇佣的黄某某负责为该卖淫场所放哨、接送卖淫女外出卖淫、运送物资等;每天下午由邓某平将前一天收取的嫖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卖淫女提成、支付酒店房费等开支,剩余非法获利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廖某达。
廖某达每月与邓某平进行对账并按占股比例进行分红。该案破获后,警方通过调取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该卖淫场所于八个月内共计非法收入50余万元。
平江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10日在平江县某酒店现场抓获邓某平和5名卖淫女、3名嫖客。廖某达于当日被抓获归案,李某甲于次日被抓获归案。
警方还查明,此前廖某达还帮助另一卖淫团伙,招募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该团伙共计非法获利43万元。
检方指控:廖某达、邓某平、李某甲组织三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此案在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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