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期
广东某男子求子心切,于是就找了一家代孕公司,并签订《代孕协议》。协议约定:精子和卵子的供应方由这位男子负责指定,代孕方由代孕公司提供且全权委托管理,而且这位男子要求胚胎性别检测必须是男孩,代孕费是60万元。但是事与愿违,孩子出生后仅仅存活了57天,这位男子要求退款,代孕公司不干,于是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签订的《代孕协议》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胎儿作为交易对象,而且约定胚胎性别需检测为男孩,无疑是将人格权益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代孕协议》无效。对这名男子已经支付的60万元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对于代孕行为,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就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所以,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存在无法生育孩子的情况,完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通过合法收养的方式实现养儿育女的梦想。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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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贺臣 编辑|杨虹
视频剪辑 | 王玉琪
主编 | 张玮
监审 | 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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