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副食店老板严某,晚上邀请员工张某等人一起吃烧烤喝酒。烧烤结束后,张某独自骑自行车回家,在途中遇车祸身亡。张某的亲属认为,除了肇事司机有责任外,当晚聚餐的人也有责任,并将严某等人告上法庭。近日,五华法院审理后,判决邀约者严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发:员工受邀烧烤饮酒后遇车祸身亡
严某在昆明开了一家副食店,雇佣张某干活。2019年3月30日晚上9点左右,张某按照老板严某的安排送完货回到副食店后,严某体贴员工们辛苦了,便邀请当晚在场的员工张某、徐某等人一同到烧烤摊吃宵夜。
烧烤期间,严某为了让大家尽兴,购买了2瓶高度白酒供大家饮用,张某也喝了白酒。
烧烤结束后,已是凌晨2点了。张某独自骑自行车回家,回家途中,在一个路口与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张某连车带人一起倒地。紧接着,张某又被陈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二次碾压,前后两次遭汽车碾压,导致张某当场死亡。
事后,张某的亲属认为,除了肇事司机有责任外,当晚一同吃宵夜的严某、徐某等人也有责任,一同吃夜宵的同事放任张某饮酒后一人骑车离开,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于是,张某的亲属将严某、徐某等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该份事故认定书内载明,事故发生时张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49.86mg/100ml。
判决:组织饭局老板承担相应责任
五华法院认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严某作为雇主,邀约、组织员工张某、徐某等人聚餐饮酒,用餐结束后,严某作为邀请人、组织者,在张某醉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醉酒人独自骑车回家的危险性,但仍放任张某醉酒后骑行自行车。严某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饮酒及饮酒后的行为负责,其醉酒后骑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张某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严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及全案案情,酌情确定由严某承担张某40%责任比例中的10%。
徐某等人是受邀参与这次聚餐,在共同饮酒活动中地位为一般参与者,他们在聚餐过程中并无劝酒、赌酒等不良行为,故张某的死亡与徐某等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于是,五华法院判决:由严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24015元。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吴慧
责任编辑 猫恩泊
校对 朱丽
编审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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