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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构建生态曹县、宜居曹县,促进全县工地落实好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对在建工地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反面典型,以实际行动落实县委县政府铁腕治理扬尘的工作安排。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青岛路巡查时发现某施工工地未按照要求冲洗路面和车辆,造成工地门口路面污染,污染面积达210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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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案例启示
在建工地不按规定冲洗路面和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是施工现场常见的违法行为,但施工单位常怀侥幸心理,屡教不改。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对此类现象的执法力度,促使施工单位履行降尘责任,有效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来源:曹县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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