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辆粤K4****号牌红色男装摩托车途经信宜市东镇街道大塘冲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周某甲背着背包独自驾驶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经过便驾车尾随,去到下坡路段时,梁某某伺机驾车上前贴近周某甲左边,然后伸手用力拉扯周某甲背在胸前的双肩背包,期间导致周某甲所驾驶的车辆跌地,造成周某甲身上多处擦伤。梁某某因心里害怕便驾车逃离现场。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查,被抢的包内有现金24000元和华为nova5iPro手机一部。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诊断证明书、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莹
检察官助理 林强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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