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尹某、王某等三人带气枪去乡下打猎,三人使用热像仪寻找猎物,尹某误将在水库抓青蛙的谭某当兔子,一枪打中头部便没动静,王某以为没打中再开抢打中谭某肚子。后三人将谭某送医院抢救,谭某构成二级重伤,双方在检察院调解下,赔偿谭某50万元,谭某出具调解书,三人因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最终被不予起诉。(来源检察网)
#法仪说法#
1、这个案件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非常常见的题型,但题目中一般是直接将谭某打死,问如何对尹某等定罪量刑。本案中的谭某也确实是倒霉,逮个青蛙没想到被连续射击两枪,所幸没造成死亡。
从法律上来说,尹某等三人根本也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有人质疑用气枪打伤人、在禁猎期非法狩猎,这都不能算是犯罪?虽然如此,但还是要仔细分析这两个行为。
2、首先是开枪打伤谭某的行为只能是一种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在刑法上不需要承担责任。尹某等人使用热像仪去打猎肯定不具有伤害谭某的主观故意,那只能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过失的前提是尹某等已经知道谭某是人而不是兔子,但他们并不知道,都以为是兔子才开枪,所以自然不属于过失,只能是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尹某等三人虽然在客观上开枪导致谭某重伤,但是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这不属于犯罪,自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尹某等三人虽然持气枪在湖南规定的禁猎期进行打猎,但他们在一开始就误将谭某当成兔子打伤,虽然具有打猎的主观故意,但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打猎、破坏国家动物资源的行为。
即便是成立了非法狩猎罪,但他们并未造成实际损害,情节轻微,而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这些都是考虑是否起诉的因素。最终其中一人是没被起诉,其余人没有正式消息,但个人觉得结果也差不多。
总的来说,三人误将谭某当成兔子打伤,积极赔偿,属于意外事件,不用负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责任。非法狩猎属于犯罪,但情节轻微是可以不予起诉。估计有了这事情,三人再也不会去打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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