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案件信息罪
概念及犯罪构成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以及当事人涉案信息的安全。
2、客观要件: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行为;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的“披露”是指发表、公布。所谓的“报道”是指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或者其他形式把信息告诉公众。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审理;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自诉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不公开审理;在行政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开以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商业秘密造成损害,以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本身,也包括其他与案件有关不宜为诉讼参与人以外人员知悉的信息,如案件事实的细节,诉讼参与人在参加庭审时发表言论的具体内容,被性侵犯的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都属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不应当知悉有关案件信息的人员知悉有关案件信息的,即属于泄露该信息的行为。【雷建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信息泄露而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严重损失,如国家秘密为他人知悉,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诉讼参与人的个人隐私为他人知悉,导致其名誉、人格遭到贬损,甚至引发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商业秘密为他人知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等。
3、主体要件: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系特殊主体,具体而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系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内。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时延安 王烁 刘传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行为人必须进行公开的披露和报道,私下传播的不能构成本罪;其次,行为人公开披露和报道的必须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相关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该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并非指的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所有的信息;第三,针对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行为人在人民法院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之前公开披露、报道案件中相关信息,但随后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不构成本罪;最后,行为人披露、报道的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延安 王烁 刘传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
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在犯罪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和诉讼当事人的涉案信息的安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在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不应公开的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的仅限于国家秘密。
3、在犯罪主体上,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特殊主体,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国家秘密,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符合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竞合,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系一般法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为特殊滚动条,但根据本条的规定,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也即按照一般法条定罪处罚。
来源:法制天平
编辑: JudgesForum(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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